很多小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在面臨訴訟風險時,可能會優先選擇簡易注銷掉自己的公司,企圖通過這種方式避免一些風險。畢竟簡易注銷中,關于公司的債權債務問題隻需要股東、法定代表人簽字承諾沒問題即可,不需要提供相應的清算文件。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19條,公司對外的債主可以直接起訴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要求他們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簡單來說,那就是公司對外負債累累,注銷公司并不能真正的解決問題,反而會讓公司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直接承擔責任。
簡單來說,直接注銷公司的方法簡單粗暴,但是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并不能逃開責任。破産申請程序會更複雜,時間比較久,但是通過法院宣告破産,股東、法定代表人之後不需要再承擔任何責任。
所以說,面對公司資不抵債的情形,正确的打開方式應該是申請破産。
什麼是破産申請?根據《破産法》的規定,破産就是通過法院對外宣告這個公司資不抵債,沒有任何“起死回生”的可能了,所以現在要告訴公司債權人、債務人,我們隻能把企業剩下的東西搜羅搜羅盡可能還你一點錢,但剩下的我真還不起,作為“企業”我要“死”了。
這裡就涉及到《民法典》中關于公司最基本的概念——法人人格獨立。簡單理解,就是指注冊後的公司和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屬于獨立的個體,雙方的财産、債務都是屬于自己的,和對方無關。公司隻以自己的财産去還錢,現在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産就等于公開宣告公司的死亡,公司以後賺不了錢自然也就不用還錢了。
如何申請破産程序,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本文隻做簡單的介紹,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關注賬号,後續會出詳細的文章。
申請破産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公司自己去法院申請,另一種是公司的債權人去申請。公司自己去法院申請需要事先準備比較多的材料,比如财産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财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公司的債權人去申請,就比較簡單了,一般有無可供執行的執行文件就可以申請破産了,實踐中,常見的就是員工勞動仲裁公司,然後申請強制執行,發現公司無财産可執行,員工就可以申請公司破産了。
法院受理公司破産申請後,會通過搖号的方式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公司接下來的主要任務,就是配合法院方的工作。
整體來說,作為律師,除非特殊情形,更建議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在面臨資不抵債的情形時,通過申請破産來确認公司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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