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資産
企業以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資産,其成本由建造該項固定資産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态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包括:
發生的建築工程支出、安裝工程支出、以及需分攤計入各項固定資産價值的待攤支出。
對于發包企業而言,固定資産的建造如果采用出包方式,應通過“在建工程”會計科目核算,且企業與承包單位結算的工程款,應通過該科目核算。
但是預付工程款項不通過該科目,應通過“預付賬款”科目。
(1待攤支出
待攤支出是指在建設期間發生的,不能直接計入某項固定資産價值、而應由所建造固定資産共同負擔的相關費用,包括為建造工程發生的管理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公證費、監理費、應負擔的稅金,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借營費用,建設期間發生的工程物資盤虧,報唐及股描淨描先,以及備荷聯合試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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