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國家專門制定了保護女職工各項權益的法律,尤其是對女職工三期作出了特别規定,三期指的是孕期、産期、哺乳期,孕期指的是女職工懷孕期間,産期指的是女職工生孩子期間,生育期間的産期的産假一般為98天,各地可能有些差異規定,而哺乳期指的是嬰兒出生後到一周歲之間的期間。下面蘇州園區/吳江/新區勞動糾紛律師常春春為大家詳細解讀幾點: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工作範圍
1、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1) 礦山井下作業;
(2) 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标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3) 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2、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1) 冷水作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2) 低溫作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3) 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标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4) 高處作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3、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1) 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标準的作業;
(2) 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産,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3)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4) 高處作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5) 冷水作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6) 低溫作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7) 高溫作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8) 噪聲作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9) 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标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10) 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4、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1) 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2) 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标準的作業。
二、三期女職工享有的假期
1、女職工工産假不少于90天,産前休15天,難産地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增加15天産假;
2、懷孕三個月以内流産的,根據醫療單位證明,給予20-30天的産假;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的,産假四十二天;7個月以上的,産假90天;
3、産假期滿恢複工作時,允許有一至二周的時間逐步恢複原定額的工作量。
4、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内進行産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5、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女職工可以休不超過6個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80%,超過6個月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确定。
三、三期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1、三期内的女職工,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除非女職工存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勞動合同法》第39條情形的;
2、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适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适應的勞動;
3、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内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4、孕期的保護規定
(1)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2)不能适應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适應的崗位;
(3)在勞動時間内進行産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4)懷孕不滿3個月和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時工間休息;
(5)懷孕不滿3個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難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安排其休息。
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情形下有勞動定額的,減少相應的勞動量;第五項情形下休息期間的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約定計發,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80%。
女職工懷孕後,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間的工資由雙方協商确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5、三期内女職工工作的安排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2)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處、低溫、冷水、野外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應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給予公假一至二天。
(3)對其他工種的女職工,月經過多或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療單位證明,給予公假一天。
(4)對懷孕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5)用人單位安排已婚待孕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應當征得女職工同意。
四、女職工在三期内勞動合同到期如何處理?
法律規定,女職工在三期内勞動合同到期的,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也就是到相應的三期結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到期終止勞動合同,否則可能因此承擔責任。
五、三期内女職工工資計算
1、産假期間的工資計算
女職工在産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正常向其發放工資。若用人單位為女職工繳納了生育保險,則生育津貼為女職工每月工資,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标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标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若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産假前工資的标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2、孕期和哺乳期的工資計算
孕期和哺乳期内,女職工一般會正常提供勞動,隻是對于工作強度和工作時間有所調整,但是對于女職工的基本工資、記下工資和各項福利補貼仍應正常支付。
對于處于三期内的女性職工,社會和單位都應支持,法律也對此作出保護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保護女職工相關權益,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侵害女性職工合法權益,否則應對此承擔相關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