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天給你關了一道門,必定會為你打開一扇窗。
說到有錢人,還真的是做生意的才是有錢人,你看哪個當官的是有錢人的(除非是個貪官哈),有些讀書時候學習不好的人,反而做生意能掙錢。
我的那些同學,我都觀察了,讀書時候學習好的那些人, 現在基本上都有個好工作,什麼醫生、老師、法官之類的,都是端國家飯碗的,但是學習不好的有的卻是某某公司老總啊之類的,出門都是豪車,所以我們在中間不上不下的就隻能是手底下的員工了。
還是回歸正題,今天學習的就是有限責任公司,不管以後能不能當老總,至少得懂,多學總沒壞處。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重點應該在是否出資,或是否完全出資以及承擔的法律後果。對于有限責任公司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内一是應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并承擔未出資部分的利息,并向以按期足額繳納出資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二是對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三是催告不繳解除股東資格。對外公司債權人一是可以請求未盡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二是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但在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三是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盡出資義務,那無論是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都有權請求未盡法定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在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備注一點:無論是對外還是對内,被告股東都不能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意思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抽逃出資的股東,一是返還出資本息,另外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人(隻有協助者才承擔責任,不包括監事)承擔連帶責任;二是對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三是催告不繳解除股東資格。(不管是未出資還是未全額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對内承擔的責任都是三種,還本付息,權利合理限制,不繳解除資格)
有限責任公司有股東會、董事會、還有監事會,各有各的職權,各有各的能耐。
股東會,看名稱就知道,是全體股東組成的,有了股東才有公司,所以股東就是公司最高的管理層,他決定的都是關乎公司的大事,職權一是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是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三是審批報告、方案;四是作出決議;無是修改章程權。
董事會,僅次于股東會,3-13人組成(兩種情況應當有職工代表),一是決定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二是聘用或解聘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用或解除副經理、财務負責人;三是制定方案;四是執行決議;五是召集股東會會議;六是管理機構的設置。
監事會,不少于3人,應當有職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顧名思義,一是财務監督、經營管理監督;二是訴訟;三是提案權;四是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有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那他們召開會議次數是多少呢,也不能有事沒事總開會呗。還是從大的開始,股東會,每年1次;董事會,每年至少2次;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開1次(差不多也是2次)。
股東會的形式有定期會議(章程規定)和臨時會議,重點還是在臨時會議。有限責任公司的召開臨時會議有三種情況,一是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二是1/3以上董事提議;三是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指全部監事)。
總結一下:首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出資或未全額出資應承擔的對内對外的責任,然後是公司設立後成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他們相應的職權,最後是成立的這些股東會等每年召開次數,以及召開臨時會議的一些情況。當然中間還涉及到一些知識點,比如董事的任期、監事的任期,會議召開後會議記錄有哪些人的簽名等等。
經濟法,知識點太多,得花更多的時間去記,特别是數字,還得重點去記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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