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00年02月12日 字體:[ 大 中 小 ]
勞社廳函〔2000〕18号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部分公民放假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複如下:
關于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工作,如何計發職工工資報酬問題。按照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号)中關于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規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對參加社會或單位組織慶祝活動和照常工作的職工,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工作,則應當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