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空調拆裝都是危險系數很高的一個工種,随着高層建築越來越多,墜樓事件也時有發生。如果在沒有佩戴任何安全防護用品的情況下,高空作業者不慎墜亡,究竟誰該承擔責任?近日,上海市虹口區法院審結了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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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回顧
回收舊空調不慎墜亡 家屬索賠200萬元
2020年7月的一天清早,在上海回收舊家電的羅某到朱某家回收一台舊電視,随後羅某看中了朱某鄰居陳某家的空調,詢問朱某是否出售。恰巧兩鄰居是多年好友,由于陳某常在外地,把家裡鑰匙交給朱某保管,朱某同意出售這台空調。
空調外機放置在弄堂裡石庫門頂端,距離地面5米左右,羅某找來兩個扶梯準備上牆,朱某看到後提醒其注意安全,羅某稱自己幹了十幾年了,沒關系。
在沒有任何安全防護的情況下,羅某爬上高處拆卸。此時,朱某走到弄堂口抽煙,沒過一會,突然聽到有重物摔到地上的聲音,馬上趕回查看,發現羅某摔在地上,朱某撥打120,一天後,羅某由于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事後,羅某的家屬将朱某訴至上海市虹口區法院,要求朱某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200萬元,陳某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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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羅某家屬表示,羅某從事回收廢舊物品工作,不是專門收空調的,并無拆卸空調的資格。在其拆空調過程中,朱某沒有盡到提供安全工具、進行安全提醒的義務,無論空調是誰的,都不影響朱某作為雇主的責任。朱某能進入陳某的房屋,說明其得到了陳某的允許,陳某将自己的廢品發包給朱某處理,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朱某辯稱,根據交易習慣,回收舊家電默認買方自己提貨,其收到貨款後,買賣關系已經結束,如何提貨與其無關。作為從事回收舊家電十幾年的人員,羅某有足夠的經驗預見提貨時可能存在風險,朱某盡到了提醒義務,亦無需審核買受人資質,不存在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朱某稱,事發第二天,已将350元貨款給付陳某。陳某對其出售舊家電的行為是認可的,此前自己曾處理過陳某家的閥門、冰箱,陳某從未提出異議。作為無償受托人,在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應由委托人陳某承擔最終責任。出于人道主義,同意賠償羅某家屬15萬元。
陳某則認為,這隻能屬于贈與,無法證明委托關系,也從未收到過朱某所謂的350元貨款。原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缺乏依據,如果認定應當對原告進行賠償,也應由朱某承擔賠償責任。
02
法院判決
高空作業者疏于防護是主因
賣空調方賠償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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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認為,案件主要争議焦點為羅某、朱某之間的法律關系。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朱某将涉案空調出售給羅某,交付方式為羅某自行拆卸涉案空調。但空調外機與一般舊家電不同,拆卸空調外機系具有一定風險性和專業性的高空作業,朱某應審核羅某的相關作業資質,并對羅某在高處拆卸空調外機作業時的生命安全予以必要的關注,即便已進行了口頭提醒,但明顯在提供安全環境方面存有過失,故其應當在自身過錯範圍内對羅某的死亡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羅某作為自帶勞動工具的作業人員,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帶等安全防護用品,顯然疏于對自身的安全防護,緻使在作業過程中不慎墜亡,其本身亦具有較大過錯,是引發事故的直接原因,故應當對自身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羅某家屬、朱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朱某系受陳某委托出售涉案空調,故原告要求陳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要求,不予支持。
綜合案情、在案證據和各方的過錯程度,最終法院酌定判決朱某賠償羅某家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合計20餘萬元,其餘訴請,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
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于快:
拆卸人員本身具有較大過錯
本案中,朱某明知承攬人羅某沒有高空作業資質仍選任羅某從事高空拆卸空調的行為,具有選任過錯;同時,朱某指示羅某在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高空拆卸空調,存在指示過錯。因此,朱某應對其選任和指示過錯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相比于朱某的過錯,廢品收購者羅某在明知自己沒有高空作業資質,且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帶等安全防護品的情況下仍從事高空作業,緻使自己不慎墜落身亡,其本身具有較大的過錯。
陝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律師徐立:
放任違規作業未盡到管理職責
本案中,羅某生前從事廢品收購工作,朱某将空調有償轉讓給羅某,由羅某拆除并收走,羅朱二人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系。案涉空調外機距離地面5米左右,羅某對此是明知的,一方面,拆除空調外機屬于高空作業,羅某在明知自身沒有從事高空作業資質的情況下,仍然進行拆除,置自身于危險之中;另一方面,羅某在無任何保護措施,在未确保安全的情況下進行拆除,完全無視自身安危,放任了危險的發生。故羅某應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陳某由于常住外地,将家中鑰匙交由朱某保管,則在此期間,朱某實際管理、控制着房屋。
朱某在明知空調外機放置于高處,拆除時具有危險性,且并未核實羅某是否具有從事高空作業資質的情況下,放任羅某違規作業,未盡到管理職責,具有未提供安全環境和人員選任兩方面的過錯。故朱某應當在其過錯範圍内對羅某的死亡結果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沒有證據證明陳某就出售空調事宜對朱某有明确的委托,以及陳某事前對此知情,因此陳某在本案中無責。
北京德恒(西鹹新區)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東芳:
主動審核作業人員的資質避免出現意外
本案中,朱某與羅某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朱某将涉案空調出售給羅某。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條“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标的物所有權的義務”的規定,朱某有義務将舊空調拆卸下來後交付給羅某,但本案中卻是由羅某自行拆卸涉案空調。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空調作業屬于特種作業,需要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進行相關作業,朱某在未對羅某的資質進行審查且未提供安全作業條件的情況下讓羅某自行拆卸空調,緻使羅某墜亡,朱某存在過失,應當在過錯範圍内對羅某的死亡後果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王東芳提醒,大家在接受空調的安裝、維修、拆卸服務時,不要做甩手掌櫃,主動審核作業人員的資質,否則,一旦作業人員意外受傷,可能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祁占榮:
兩人是買賣合同關系并非雇傭關系
朱某和羅某構成買賣合同關系,并非雇傭關系或者承攬關系,因此法院判罰存在失當之處。
根據行業慣例,在舊貨交易中通常是買方自行拆除取貨,羅某常年以收購舊貨為生,應當知曉拆除空調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并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而法院要求賣家朱某審查羅某是否具有相關作業資質,并對羅某進行拆除工作時進行必要關注,因而認為朱某存在一定過失,承擔部分責任——該認定理由并不充分:朱某并非雇傭羅某拆除空調,且朱某就羅某摔落事故也不存在過失,我們也未發現相關規定要求買賣合同中的賣方盡到資質審查和注意義務,法院如此判決欠妥。
網友熱議
裝拆空調是買賣關系 高空作業應預知風險
@紅酒姐:我家戶外放了三個外機,一再要求裝空調師傅上安全帶,人家就是不聽,說自己幹了幾十年了。看這個賠得太冤了。下次一定要讓師傅按照标準操作。
@勇敢的火車aP:賣方不應有法律責任,很多人應該經過同樣的過程,裝拆空調是買賣關系、高空作業應預知風險,出了事故自己負責,因為你是收錢服務的并不是義務。
@永恒之藍lc:賣個空調損失20萬,這也提醒大家,以後賣東西提前簽合同,免除責任必須寫清楚。
@夕陽任鳥飛:朱某真無辜,首先空調機是代賣,自己無獲利。其次,朱某已經有提示危險,是羅某自己自信。法律訴訟有效期内,朱某應該提出上訴,二審重新判決。從人道主義講,20萬有點多,給個喪葬費醫藥費是可以的。
@流汗的魚:收廢品的基本上都沒有高空作業證,讓系安全帶他們滿不在乎。我家換陽台欄杆時,我一再提出系安全帶,但工人一邊說沒事一邊就開幹,自己家又沒備安全帶,你多說幾句人家嫌你耽擱他時間,隻能提心吊膽地看着。謝天謝地沒出事。
高空作業人員要持證上崗
“臨時工”有很大隐患
西安也曾發生過高空作業者墜亡的事件。
2018年5月20日上午,西安市自強西路一小區内,安裝空調的工作人員從13樓墜亡。據了解,當時有兩名工作人員前來安裝空調,一名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整體負責,另一名輔助安裝,而墜樓的正是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已經在西安一家專門從事空調安裝的公司從業七八年了,事發時并沒有安全防護措施。
王先生在西安從事家電安裝行業,他所在的公司已經經營了20多年,“國家對于空調安裝人員的要求,就是必須要持證上崗,如果沒有證件的話,是可以拒絕其安裝的。”他說。
王先生介紹,安裝空調人員的上崗證件,就是質監部門統一發放的“房間空調器安裝作業人員證”,要通過專門的培訓,技能達到标準的人員才能取得,高空作業證書每年要年審1次,“我們要求員工在上門的時候,先提供自己的證件,然後講解一些工作方面的需求和問題,如果沒有出示證件的話,顧客可以拒絕。”
王先生說,此前公司也遇到過高空作業人員受傷的情況,“我們給每位高空作業員工都買意外保險,出事後走保險賠付,對大家都負責。”
一位空調安裝行業的人員透露,實際上,夏天是空調安裝的旺季,如果持證的工人忙不過來,個别商家也會讓無證的工人進行安裝操作,或者有的市民有移機需求,也會去市場随意尋找工人,這些情況,都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記者 卿榮波 實習記者 姚冰玖
來源: 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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