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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話題:特殊情況下的不動産、林權登記
答疑專家:侯小豔 張丹紅
開發企業滅失,如何辦理不動産轉移登記
問:申請人2009年6月購得一套房産,并于同年取得該房産的房屋所有權證。後因當事人自身原因未能及時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申請人多年來隻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沒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現申請人申請辦理不動産轉移登記,由于開發企業滅失,無法實現法律規定的雙方共同申請,此事項該如何辦理?
答:2021年1月,自然資源部出台《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快解決不動産登記若幹曆史遺留問題的通知》。該通知第四條明确指出,“已辦理首次登記的,開發企業滅失,購房人可單方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根據此條規定,不動産登記機構可受理購房人單方申請,收取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等材料,調閱開發企業信息,在公告15個工作日後為其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
共有權利人身故,林權登記如何辦理變更?
問:張某與劉某等4人于2002年承包了一片林地,于2005年辦理了林權證書,并于2019年辦理了抵押登記。2020年,張某不幸身故,且銀行抵押貸款也未解押。現張某兒子申請辦理林權變更。按照相關規定,林權變更登記須由共有權利人共同申請,但由于其中一權利人已身故,且不動産處于限制處分狀态,該如何處理為宜?
答:根據上述情況,應告知申請人依據《民法典》有關規定,由繼承人繼承該林權。其申請人可依意願選擇司法公證繼承(司法局)或不動産非公證繼承(不動産登記中心)。在解除限制處分狀态(把銀行按揭還清)或者抵押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由繼承人與林權共有人憑繼承結論和身份證明材料、林權證書共同申請林權變更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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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自然資源報
作者單位:福建省建甯縣不動産登記中心
新媒體編輯:陳雨
初審:趙蕾
審核:程秀娟
審簽:趙曉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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