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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被判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什麼情況被判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更新时间:2024-09-28 12:12:31

什麼情況被判定為交通肇事逃逸?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交通肇事後的“逃逸”行為可能存在三種不同的認定和評價:一是作為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情節,二是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入罪要件,三是作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節,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什麼情況被判定為交通肇事逃逸?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什麼情況被判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認定和評價交通肇事後的逃逸行為)1

什麼情況被判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交通肇事後的“逃逸”行為可能存在三種不同的認定和評價:一是作為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情節,二是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入罪要件,三是作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節。

1.作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情節的“逃逸”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61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二)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适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可見,如果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逸,導緻交通事故責任無法進行準确劃分和認定時,逃逸行為将被交警部門作為認定事故責任的依據。

因此,交通肇事緻一人重傷時,肇事者沒有其他違法情節,僅因“逃逸”而認定其負主要責任的情況下,該“逃逸”行為就不能再作為認定交通肇事罪的入罪要件重複進行評價。

2.作為入罪要件的“逃逸”

《解釋》第2條第2款第(六)項規定表明,在緻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情況下,行為人尚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但如果其“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将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在該種情形下,“逃逸”是交通肇事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一個必備的構成要件。

針對該條司法解釋,理論界有不同觀點認為:這一規定不符合《刑法》133條将“逃逸”作為法定刑加重情節的立法原意,且肇事實行行為終了之後的逃跑行為與終了前的行為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屬性,交通肇事在前,逃逸行為在後,根據因果關系理論,在後的逃逸行為不可能成為交通肇事行為的原因行為,即重大的交通事故不是由于行為人的逃逸所緻,既然逃逸行為不是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它就不可能作為本罪構成的客觀要件。

一般認為,《解釋》将“逃逸”作為構罪要件,目的是敦促行為人履行因肇事這一先前行為而負有的對重傷被害人的救助義務,故此處的“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應作廣義理解,即“逃避法律追究”不僅包括逃避應當受到的法律責任追究,還應包括逃避對傷者或财産的救助義務。從《刑法》第133條将“逃逸”作為加重處罰情節來看,立法者是希望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後及時履行救助義務,以盡可能減少事故所造成的傷害,防止事故損失的擴大。因此,對上述規定中的“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作廣義理解是符合立法原意的。

3.作為量刑情節的“逃逸”

《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該條規定,在行為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逃逸行為成為升檔量刑的情節。具有“逃逸”行為的情節加重犯升格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逃逸緻人死亡”情節的,則作為結果加重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看兩個案例:

案例1:公報案例【(2014)阜刑終字第00482号】

裁判摘要

交通肇事案件中,已作為入罪要件的逃逸行為,不能再作為對被告人加重處罰的量刑情節而予以重複評價。

二審法院認為

對于龔某某的上訴理由,經查,1.本案系2014年6月10日15時51分,手機号碼為130×××××的匿名電話撥打110報警,而龔某某使用158×××××的手機于同日16時16分撥打122報警。其在事故發生後并未于第一時間及時報警。2.其供述在報警後,因為害怕被派出所關起來,因而沒有及時投案。3.其在報警後棄車離開現場,未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并關閉手機,交警出警到達現場後,無法與其取得聯系。綜上,足以認定其在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離開現場,雖然之後又向公安機關投案,但其事後終止逃逸并不影響對其逃逸行為的認定。對于其投案自首,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情節,原判對此均已經予以認定。綜上,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龔某某駕駛機動車輛在公共道路上超速行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緻一人死亡,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且肇事後逃逸,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條之規定,以被告人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的判決,經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交通肇事緻一人死亡的,需同時具備負事故全責或者主要責任,行為人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就本案而言,交警部門就是根據龔某某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并且在事故發生後棄車離開現場認定其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即龔某某棄車離開現場的行為是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原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認定龔某某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且系交通肇事後逃逸。顯然是對其逃逸行為重複評價,屬于适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糾正。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龔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輛在公共道路上超速行駛,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緻一人死亡,且在事故發生後棄車離開現場,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定罪準确,審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有錯誤,依法應予以改判。

案例2:餘某某交通肇事案【(2019)京01刑終628号】

二審法院認為

……

3.關于餘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的問題

上訴人在二審中提出其離開事故現場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圖;辯護人認為餘某某的行為不屬于“交通肇事後逃逸”情形,且餘某某的投案行為也說明其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對此,合議庭經評議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中“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指的是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一,餘某某在案發前五年即取得駕駛證,應當知道車輛駕駛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的法定義務。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顯示現場并未遺留刹車痕迹,現場監控錄像也顯示肇事車輛在事故發生後并未停車。餘某某在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且已撞人的情況下駕車離開現場,該客觀行為直接反映其在逃離現場時主觀上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圖。

第二、餘某某本人在偵查階段曾穩定供稱,自己案發後逃離現場系因在出事故前半小時剛喝酒,害怕受到法律懲罰。

第三,餘某某雖在案發後自動投案,但并不能據此認為其逃離現場時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餘某某在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且已撞人的情況下卻逃離現場,該行為已構成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的情節。其在案發8小時後的投案行為,隻能反映其具有一定的認罪悔罪态度,而不能改變其逃離現場所持有的逃避法律追究目的。

因此,餘某某的行為構成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情節,上訴人在二審中的辯解不能成立;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明顯缺乏法律依據,亦不能成立。

4.關于對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情節的評價問題

抗訴機關認為,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行為屬于加重情節,一審法院在事實認定時已作為加重的犯罪情節做出了評價,且已因此升格法定刑,在量刑時不應再作為量刑情節予以從重處罰,否則屬于對同一情節的重複評價。辯護人認為餘某某的行為構成一般的交通肇事罪。

對此,合議庭經評議認為,第一,餘某某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因而該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而非基本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三條規定,餘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事故,緻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該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其在肇事後逃逸,對其應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處罰。因此,辯護人有關餘某某的行為構成一般的交通肇事罪的意見不能成立。

第二、一審法院并未将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情節二次評價為從重處罰情節。餘某某對于事故負全部責任并非基于交通肇事後逃逸,本案中的逃逸行為屬于法定的加重情節而非入罪情節,故不存在二次評價的問題。因此,抗訴機關有關一審法院在量刑時将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情節二次評價為從重處罰情節的意見不能成立。

第三,一審法院将餘某某肇事後逃逸作為不适用緩刑的理由之一,并不違反禁止重複評價原則。一審法院确實将餘某某“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特别是逃逸後擦拭車身血迹,回現場附近觀望後仍逃離,意圖逃避法律追究”作為不應對其适用緩刑的理由,但是否适用緩刑并非具體刑罰的裁量,而系刑罰執行方式的選擇。一審法院在将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評價為法定刑加重情節的同時,再評價為不适用緩刑的理由,并不屬于對同一情節的重複評價。因此,抗訴機關有關一審法院對交通肇事後逃逸情節存在重複評價的意見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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