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大學生“評論之星”選拔賽參賽作品
10月18日,湖南邵陽邵東縣3名中小學生搶劫小學宿舍樓,持木棒毆打52歲女教師,并用布條堵嘴緻其死亡,後将屍體藏至床底。3人中最大的13歲,最小的11歲。據悉,因不滿14周歲,3人不負刑責,将被送往工讀學校,但他們的父母需承擔民事責任。(10月21日《新京報》)
孩子犯罪,父母受罰,這就是這起故意殺人案的判決結果,看起來還是很合情合理的:按中國古訓來說,“子不教,父之過”,孩子犯了錯就是大人教子無方,該罰;按現代法律來說:14歲以下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應追究其監護人責任,這裡的監護人一般就是父母,所以,也該罰。但我就是想問幾個問題,首先,當本無過錯的父母因為監管不力受罰後,實施犯罪行為的孩子難道就可免責?其次,“孩子犯罪,父母受罰”,這個處罰結果能否使受害者極其家人得到寬慰?是否實現了懲惡揚善的目的?是否有利于類似案件的減少?
對于這幾個問題,我的答案全部都是“不能”。在我看來,未成年人犯罪,父母固然負有責任,應該受到一定的處罰,但不能因為處罰了父母就忽略了孩子的罪過,因為孩子才是主要責任所在。作為犯罪行為的主體,未成年人即使不滿十四周歲,也要接受相應的懲罰,隻有如此,才能真正使犯罪者得到懲處,使受害者得到安慰。責任的混亂,主體的錯位,隻會使法律失去它應有的效力,看似做出了處罰,但實際上卻是有失正義。
此次湖南三個未成年人殺人案,就不能單單由父母接受懲罰,因為這是起情節嚴重的故意殺人案:三個孩子夜晚來到學校,僅僅是臨時起意,就決定搶劫并殺害與自己毫無仇怨的老師,“持棒毆打、捂嘴緻死、藏屍床底”,很難想象如此殘忍又熟練的殺人手段是出自三個最大不過13歲的孩子之手。但最可怕的還不是這些,而是在整篇報道中,未見這三個殺人者表達他們的恐懼或者後悔,殺一個人在他們看來,大概同遊戲裡打死一個怪獸一樣輕松,這樣的孩子,能放心他們繼續在社會上自由活動嗎?多則數月少則數天的教育,對他們心性的改變,又能起到多大作用?他們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用現實的懲罰幫助他們認識到什麼是犯罪,而什麼又是法律。
父母代替孩子受罰,很多時候不僅僅未達到懲罰的目的,甚至有可能事與願違。我們經常見到,學校裡兩個孩子打架,A把B打傷了,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B的父母不能把A怎麼樣,但他們會羞辱A的父母或者索求賠償。那麼接下來會怎麼樣?往往都是A愈加憎恨B,繼而釀成更大的悲劇。未成年人犯罪懲罰父母也是一樣,這通常會讓未成年人更加惱怒,由于自己并未受罰,他不會認為是自己做錯了,而會覺得是法律對不起他,是受害者害了他,甚至,是這個社會害了他。雖然父母受罰後,多半會私下處罰孩子,但父母的處罰和法律的處罰,效果完全不同,後者是讓孩子認識到觸犯法律的代價,前者隻會讓孩子憎恨那個害他受罰的人。
14歲以下未成年人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這是基于一國少年兒童的智力發育水平人為規定的一個經驗性指标,是要與時俱進的,例如日本,就在2007年頒布的新少年法中将懲罰年齡從14歲改為12歲。感謝包羅萬象的網絡世界,如今孩子們知道的永遠比我們以為他們知道的要多,不知者無罪,那麼既然他們已經知道了,還能繼續拿着14歲這個擋箭牌逍遙法外嗎?也許,我們的法律也是時候做出修改了。
犯罪情節嚴重、對社會潛在危害極大的未成年人,無論是否滿14周歲,都不應該逃脫懲罰。我們看過很多案例,犯罪未成年人的父母對受害者叫嚣:“反正我孩子不到14歲,看你能把我們怎麼樣?”還有部分心理已經嚴重扭曲的未成年犯罪者,1968年,英國年僅10歲的瑪麗殺死了兩個小男孩,她每次殺死小男孩後都跑去向死者親人“報告”死訊,故意帶他們去找屍體,笑嘻嘻地跟着别人圍看棺材,然後興奮地叫嚷自己就是殺人兇手,最終,瑪麗被判“終身拘留”。
未成年人犯罪究竟該如何處罰?這一直是困擾各國法律制定者的問題。經過多年探索,如今世界确立了此基本原則:以教育代替懲戒。即未成年人犯罪後不是對其進行處罰,而是使其接受特别教育,以引其向上。這個原則确實是很高明,讓人看到了從根本上杜絕未成年人将來繼續犯罪的希望。但在我看來,這個原則應該修改,不是“以教育代替懲戒”,而應該是“以教育輔助懲戒”。“犯罪就要受罰,教育不能代替,父母更不能代替”,這是未成年人必須要有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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