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國的傳統習俗,男人娶媳婦通常要在婚前準備一些大物件。所要求的物件随着時代的更叠也發生着變化,從自行車、縫紉機、手表到洗衣機、電視機、電冰箱,到現在,男性娶媳婦通常需要房子、車子和一定的存款。
房子是一個家庭重要的财産,不僅在于它價值很高,也在于兩個人有了遮風擋雨的栖身之處,很多人覺得,住在自己的房子裡才是家。男方為表示誠意,通常會在房産證上寫兩個人的名字,如果該套房産女方未出資,女方離婚的時候,可以請求分割嗎?
案例:
李小雷和梁小梅在大學時期相識、相戀,畢業後一起到北京打拼。北漂五六年後,二人都有了一定的經濟基礎,認為可以組建一個家庭了,于是決定結婚。租房五六年,換了五六個房子,現在要結婚了,兩人都想把家安在自己的房子裡。兩人約定在天津買房,在取得家長同意的情況下,還約定了李小雷和他的父母出錢全款買房子,房子所有人登記為李小雷和梁小梅。梁小梅的積蓄則用于裝修和其他支出。梁小梅的朋友得知後,提醒她最好不要将兩人的錢如此分配,萬一兩人不和,梁小梅恐怕分不了房子。
那麼 ,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嗎?
律師說法:
一人婚前買房,另一人未出資,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房屋視為共同共有,婚後即為夫妻共同财産。出資方願意将房屋登記在兩人名下,視為對非出資方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因此,該房屋會被視為李小雷和梁小梅的夫妻共同财産。法律做出如此規定,方便了夫妻二人對于資金的安排,有利于婚姻關系穩定,也與我國民間風俗習慣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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