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虐貓事件的情況說明?作者:劉婷婷 空軍軍醫大學副教授,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關于虐貓事件的情況說明?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關于虐貓事件的情況說明
作者:劉婷婷 空軍軍醫大學副教授
近日,一段虐待視頻引起了公憤。一名男子用開水燙傷一懷孕母貓,目擊者和幾位好心人将貓送至附近寵物醫院後發現,母貓腹中的4隻幼貓已全部死亡,母貓随後也搶救無效去世。事發後,男子所在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繳納五千元用于貓後續治療。
對于虐待動物,從主流觀點看,無不持有否定和批判的态度。關鍵是,對于這種野蠻殘忍的行為,究竟是應當給予道德譴責,草草了事,還是應該給予法律制裁,讓當事人付出足夠的代價。
有的人會說,自家的動物,或者流浪的動物,自己想怎麼玩就怎麼玩,别人不能幹涉。問題是,不侵犯他人的财産權利,不等于可以任性做出不文明的舉動。畢竟,我們生活在一個文明的社會,不文明的行為會給社會造成負面的影響,有現實的危害性,社會幹預也在情理之中。
有的人說,法律也沒有規定,開水燙死幾隻貓就需要接受制裁。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就算拿不文明說事,也不能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硬把闆子打下去。
的确,不能依法剛性處理,這是立法的遺憾。一般來說,現實的社會危害性,意味着立法的必要性。從世界各國的做法看,對虐待動物立法已形成共識,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者,除了道義上的批評外,還應給予一定的刑罰。明晃晃的紅線,也能讓不法分子望而卻步。
客觀來說,随着社會的發展,文明對待動物,漸漸成為共識。不過,在國家立法上,雖經代表委員的努力,反虐待動物法卻仍未出爐,不能不說是一種阙如。
在有的人看來,丢掉飯碗,也是很重的處罰。但仔細分析,這樣的霹靂手段,其實很難經得起法律的檢視。根據《勞動合同法》,企業想以虐待動物為由開除員工,隻能依據第39條,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說事。事實上,5000元的救援費用,也是公司給的,而不是肇事者承擔,如此“處罰”力度,的确有欠妥當。
當然,不是說外國有了反虐待動物法,我國也應當照貓畫虎,而是說,如何對待動物體現了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有了一部反虐待動物法,我們的公民也能認識到尊重生命的重要性,更會文明地對待社會中的人;有了一部反虐待動物法,對于那些仍懷有踐踏生命沖動的人,想要任性妄為、嘩衆取寵,就不再是零成本,而是将付出相應的實質性代價,這也是對這些不文明者的震懾和警醒。
開水燙貓,不是小事。傷口在動物的身上,也在社會的身上。以文明應對不文明,除了解除合同,除了道德譴責,國家立法該有回響了。(劉婷婷)
來源: 光明網-時評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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