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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故意撞車免責
來源:【華聲在線】
通訊員 丁嘉蓉 劉欣
近日,臨湘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并就該案存在的關于受害人譚某是否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的争議焦點進行認定後,作出了一審判決。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5月26日晚,徐某駕駛大型普通客車行至某公交站台時,車上乘客譚某從後門下車,徐某邊關車門邊駕車起步,緻譚某摔倒,其雙下肢被車輪碾壓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大隊認定,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譚某無責。另查明,該大型普通客車登記于臨湘某運輸公司名下,徐某系該公司雇請員工。該大型普通客車在平安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150萬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客運承運人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内。事故發生後,受害人譚某的子女将徐某、運輸公司、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賠償各項損失。
審理過程中,平安财保公司提出事故發生時,譚某系車上乘客,屬于“車上人員”,不屬于“第三者”,因此,應按客運承運人責任險進行賠償,而不是150萬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賠償。
對該争議事實,法院認定:關于譚某是否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機動車是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機動車之上,故雙方當事人争議的事故中“第三者”以及“車上人員”不是永久、固定不變的身份,隻能以交通事故發生當時這一特定時間條件下是否身處車内(外)為依據,在車上即為“車上人員”,在車下即為“第三者”進行判斷。該案乃一起單方事故, 被告徐某駕駛大型普通客車,譚某從後門下車,徐某邊關車門邊駕車起步緻譚某摔倒,被該車後輪碾壓受傷,從譚某下車到被後輪碾壓受傷存在時間差,即在交通事故發生時間節點之前是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事故發生時(即損害結果發生時)已置身于車外,因此,受害人譚某已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應當認定為“第三者”。第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旨在确保“第三者”在交通事故受到損害時,能夠及時從保險人處獲得相應的救濟,是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訂立的合同。因此,當對“本車人員”與“第三者”的界定存在争議時,應從交強險的性質出發,從有利于受害人獲得充分賠償的公平理念為依據依法作出認定。受害人譚某下車摔倒至該車後輪碾壓緻死,該行為的危險後果并不由其所控制,認定其作為“第三者”更符合上述立法目的。第三,根據《保險法》第30條的規定,當事人雙方對于保險條款的理解發生争議,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故該案受害人譚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屬于被保車輛所購買的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第三者”的理賠對象,平安财保公司應在該車輛所購買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中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在客運承運人責任險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被告平安财保公司應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對原告的損失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平安财保公司第三者責任險中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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