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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意義上來說,自首有兩個構成要件:“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構成自首的基本條件,但如果投案後不如實供述,也不構成自首。從時間上來說,投案在前,自首在後。那麼,逃離後又自首屬交通肇事逃逸嗎,對自首會從輕處罰嗎?
網友咨詢:交通事故後逃離現場,3小時後又自首,算交通肇事逃逸嗎?
北京市瑞都律師事務所劉續增律師解答:
逃離後又自首屬于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但部分犯人自首後依然有判處死刑的可能。如果對自首後的犯罪嫌疑人過于普遍地從寬處罰會産生弊病,與預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對社會危害大的罪名。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劉續增律師解析:
所謂交通肇事後逃逸,主要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為逃避法律追究或者由于恐懼心理等原因,而逃離現場,置死、傷者于不顧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肇事人“逃逸”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的肇事人的“逃離”确實是出于害怕受害方或者圍觀群衆對其進行毆打或者是當時精神高度緊張慌亂而逃等原因。
結合立法設置“交通肇事後逃逸”加重處罰情節的初衷,認定肇事人“逃逸”不能僅僅看肇事人是否離開現場,其關鍵在于肇事人是否同時具備“積極履行救助義務”和“立即投案”的行為特征。如果肇事人積極履行救助義務後沒有立即投案,如将被害人送往醫院救治後逃跑的,或者雖然肇事人立即投案但有能力履行卻沒有履行救助義務的,均屬于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為。
自動投案的認定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進行審查:一是時間;二是方式和動機。
自動投案的時間既可以是犯罪事實發覺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實被察覺之後。關鍵在于犯罪分子須自動投案。犯罪分子自動投案說明其有認罪悔改,願意接受懲處,從司法實踐中看,将自首時間限制的太窄,不利于分化瓦解犯罪,争取犯罪分子走自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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