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納法和演繹法是邏輯學的研究方法.
歸納法是對觀察、實驗和調查所得的個别事實,概括出一般原理的一種思維方式和推理形式,其主要環節是歸納推理.歸納推理可以分為三種方式:完全歸納法,簡單枚舉法,判明因果聯系的歸納法.
歸納法的主要作用在于:
1、科學試驗的指導方法:為了尋找因果關系而利用歸納法安排可重複性的試驗.
2、整理經驗材料的方法:歸納法從材料中找出普遍性或共性,從而總結出定律和公式.
歸納法的優點在于判明因果聯系,然後以因果規律作為邏輯推理的客觀依據,并且以觀察、試驗和調查為手段,所以結論一般是可靠的.
歸納法也有其局限性,它隻涉及線性的,簡單的和确定性的因果聯系,而對非線性因果聯系,雙向因果聯系以及随機性因果聯系等複雜的問題,歸納法就顯得無能為力了.
歸納法是一種或然性推理方法,不可能做到完全歸納,總有許多對象沒有包含在内,因此,結論不一定可靠.
演繹法與歸納法相反,是從一般原理推演出個别結論,演繹推理的主要形式是三段論,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三部分組成.
演繹法的主要作用是:
1、檢驗假設和理論:演繹法對假說作出推論,同時利用觀察和實驗來檢驗假設.
2、邏輯論證的工具:為科學知識的合理性提供邏輯證明.
3、作出科學預見的手段:把一個原理運用到具體場合,作出正确推理.
演繹推理是一種必然性推理,推理的前提是一般,推出的結論是個别,一般中概括了個别.
事物有共性,必然蘊藏着個别,所以“一般”中必然能夠推演出“個别”,而推演出來的結論是否正确,取決于:大前提是否真确,推理是否合乎邏輯.
演繹法也有其局限,推理結論的可靠性受前提(歸納的結論)的制約,而前提是否正确在演繹範圍内是無法解決的.
歸納法和演繹法在認識論中的辯證關系:歸納法是由認識個别到認識一般;演繹法是由認識一般進而認識個别.
一、演繹必須以歸納為基礎.
人們先運用歸納的方法,将個别事物概括出一般原理,演繹才能從這一般原理出發.演繹是以歸納所得出的結論為前提的,沒有歸納就沒有演繹.
二、歸納必須以演繹為指導.
人們在為歸納作準備而搜集經驗材料時,必須以一定的理論原則為指導,才能按照确定的方向,有目的地進行搜集,否則會迷失方向.
三、歸納和演繹相互滲透和轉化.
思維過程中,歸納和演繹并不是絕對分離的,在同一思維過程中,既有歸納又有演繹,歸納與演繹相互連結、相互滲透,相互轉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