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給他人,對方沒打借條又不還錢,能不能到法院起訴?這樣的官司能不能赢?雲南省楚雄州姚安縣人民法院近日審理的一起沒有借條的借款糾紛案,對這個疑問作出了解答。
案情 兩次借款萬餘元未歸還
谷某與朱某系同學關系,2020年4月22日,朱某向谷某借錢,雙方經過微信協商後,谷某通過支付寶借給朱某6000元。2020年4月26日,谷某再次通過支付寶借給朱某5000元。
谷某提供的雙方微信聊天記錄證實,朱某曾向谷某承諾,兩次借款會在2020年4月29日一并償還,同時支付利息1000元。但借款到期後,朱某一直未向谷某歸還欠款。
2021年5月,谷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朱某償還借款1.1萬元,并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支付借款本金的逾期付款利息。
判決 法院認可電子證據
法院受理案件後,對該案依法進行公開開庭審理,被告朱某未到庭應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原告谷某提供的微信、支付寶截圖屬于電子證據,且其能提供微信、支付寶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手機,可使用終端設備登錄微信及支付寶賬号進行過程演示,證明了該證據的真實性。
針對本案,法官還到被告朱某家進行了調查核實。庭審中,原告谷某自願放棄要求被告朱某支付逾期利息的訴請,法院予以準許。
經審理後,法院支持了原告谷某要求被告朱某償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
釋法 保證原始載體上記錄的完整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四條明确規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緻的副本,或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别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該案中,原告谷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電子支付記錄均屬于電子證據。
法官提醒,電子數據并不意味着打印出來,或是手機截圖保存後就可使用,相關聊天、支付記錄是不可以删除的。電子證據作為新型的證據形式,相對傳統的證據來說可篡改性比較大,各式各樣的P圖軟件都可對内容進行删改,這就無法保證證據的真實性,從而達到證明目的。
在提交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時,要提供使用終端設備登錄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及完整的聊天記錄。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需要注意:一定要提供原始載體;要證實微信聊天的對方就是案件對方當事人,即證明對方當事人是該微信号的使用者;保證原始載體上聊天記錄的完整性,不能随意選擇删除,否則完整性将被質疑,可能導緻證據不被采信。
(雲南政法融媒體中心)
來源: 雲南長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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