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諸葛亮揮淚斬馬谡,史書上一個細微記載,卻埋下了諸葛亮蒙冤的由頭!
《華陽國志·卷十》:建興六年,亮西征,馬谡在前,敗績,亮将殺之。邈(李邈)谏以“秦赦孟明,用霸西戎;楚誅子玉,二世不競。”失亮意,還蜀。
馬谡痛失街亭之後,諸葛亮要殺馬谡,而丞相參軍李邈勸說,孟明打了敗仗,秦穆公赦免了他,最終稱霸西戎;成得臣(子玉)打了敗仗,楚成王殺了他,結果不到兩代就衰落了,所以今天可以放了馬谡。
按照常理,李邈勸告并無不妥,諸葛亮無論拒絕與否,都不應該否定李邈本人。然而,根據《華陽國志》記載,李邈結局是“失亮意,還蜀”,不符合諸葛亮心意,于是被遣返回去了。難道諸葛亮心胸真這麼狹隘,或者說諸葛亮殺馬谡,真有什麼不可告人的秘密?
1978年,在青海西甯大通縣上孫家寨漢墓中,考古專家挖出一批漢簡,後被統稱為“大通漢簡”,簡文主要内容為軍法、軍令,為研究漢朝軍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曆史資料。更為重要的是,通過對漢簡的解讀,也可以看到諸葛亮為何要殺馬谡,洗清諸葛亮的冤屈!
根據漢簡記載,馬谡一共有三條罪狀,犯了三條的結局必死無疑:一,敗軍、失軍之罪,即沒有客觀原因的打了敗仗或損失太大,二是違抗軍令罪,即所謂“不如令者斬”,馬谡沒有貫徹諸葛亮的戰前部署,三是逃亡罪,《三國志·向朗傳》中記載“谡逃亡,朗知情不舉,亮恨之,免官還成都”,任何朝代的軍律,逃亡都是必死無疑!
恰如上海大學曆史系教授朱子彥評價:“既然觸犯軍法,馬谡必須得殺,不殺不足以立信。”可以說,從漢代軍法上來看,馬谡之死罪有應得,諸葛亮一心為公,沒有一點錯誤。
值得一提的是,蜀國是季漢,相當于第三大漢帝國,第一是劉邦開創的西漢,第二是劉秀開創的東漢,這三個大漢帝國在軍法上,有着十分緊密的傳承。其實,曹魏、東吳很多軍法律條也都是照搬漢朝。
看到這裡,相信大家不以為然,總覺得諸葛亮殺馬谡的原因,肯定不會這麼簡單。其實,就是這麼簡單,隻是我們對諸葛亮了解不夠深!
關于諸葛亮,我們最熟悉的是“諸葛一生唯謹慎”,謹慎是諸葛亮的标簽,行軍打仗政策頒布等等,都做得滴水不夠。
比如上世紀70年代,在四川發現一座諸葛亮指揮部遺址——“蜀漢軍屯遺址”,就布置的非常嚴密謹慎,甚至堪稱變态,一定程度上破解了為何司馬懿不敢主動進攻諸葛亮的原因。
然而鮮為人知的是,諸葛亮身上還有一個标簽,這就是“執法嚴明”!
諸葛亮治國的二個顯著特點,即:一是“明”,宣傳各種法律法規,甚至親自撰寫“八務”、“七戒”、“六恐”、“五懼”等;二是“嚴”,既有嚴格之意,也有執法公正之意。除了法正之外,諸葛亮治理之下,任何人違法都被他處理過,即便劉備器重的彭恙。
最終,陳壽在《三國志·諸葛亮傳》中評價,“終于邦域之内,鹹畏而愛之,刑政雖峻而無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勸戒明也,可謂識治之良才,管、蕭之亞匹矣”。一句“刑政雖峻而無怨者”,充分說明諸葛亮“法度嚴明”,又能令人信服。
在内政上都執法嚴明,在軍法上無疑更加嚴格,諸葛亮必然不會對馬谡網開一面。況且,諸葛亮在此之後,上書給劉禅,說明了自己兵敗領導責任,以及識人不明,請求自貶三級。
臣本庸才,叨竊非據,親秉旌钺,以勵三軍。不能訓章明法,臨事而懼,至有街亭違命之阙,箕谷不戒之失。咎皆在臣,不明不知人,慮事多暗。《春秋》責帥,罪何所逃?請自貶三等,以督阙咎。不勝慚愧,俯伏待命。
顯然,諸葛亮并未把馬谡當替罪羊,而是深刻反省和自我批評,自己勇于承擔了兵敗的責任。因此,諸葛亮殺馬谡是為了逃脫罪責的說法,純屬無稽之談。
了解了諸葛亮執法嚴明這一特點之後,就能理解李邈為何“失亮意,還蜀”了。原因很簡單,李邈是丞相參軍,卻不理解軍令如山、執法嚴明,還如何做好參軍之職?在諸葛亮眼裡,這樣的李邈顯然不合他意,與個人心胸毫無關系。
所以,諸葛亮殺馬谡,原因就是這麼簡單純粹,按照青海大通漢簡的規定,當斬!
如今一些對諸葛亮看似高明的解讀,其實不過是嘩衆取寵罷了,從諸葛亮前後言行來看,諸葛亮不容污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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