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小微企業的認定标準?本文拟從具體操作對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進行分析探讨——,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最新小微企業的認定标準?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最新小微企業的認定标準
本文拟從具體操作對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進行分析探讨——
一、背景和目的
在《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施行之前,我國關于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文件主要來源于《中小企業促進法》(2003)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幹意見》(2009)。财政部和工信部負責人在《暫行辦法》施行之後曾這樣解釋:“随着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越來越多的中小企業積極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另一方面)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制度還不夠細化;一些政府采購門檻較高,部分采購人傾向于采購大企業或大品牌産品等等,使得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競争中面臨着不少困難。”
而在《暫行辦法》施行前,以工信部牽頭的四部委發布了《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标準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劃型标準》),相比之前,本次的劃型在涉及面、行業面都有所擴大,并且首次提出了微型企業的劃分标準。
以上兩份文件是當前我們認定小微企業的主要參考依據。
二、采購實務中的小微企業認定
1. 采購文件編制
政策的關鍵在于落實,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首先體現在采購文件中。采購文件中一般都有《 政府采購主要政策》一章,體現了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實際操作中分兩種情況:一是項目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二是本項目面向大、中、小、微型各類供應商采購,對小型和微型企業投标人産品的價格給予10%的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在确定項目是否要面向中小企業采購時,首先應考慮潛在投标人能否滿足采購人的需求以及是否能形成充分的市場競争,不管采用哪一種方式,都體現了政府采購對中小企業的扶持。
對于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可在采購文件中這樣說明:“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等規定,本項目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中小企業作為資格性條件,投标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對于非限定中小企業的采購項目,可在采購文件中這樣說明本項目面向大、中、小、微型各類供應商采購,還應該說明聯合投标及小微企業價格分扣除規則,在采購文件中可以如此描述:“本項目面向大、中、小、微型各類供應商采購,對小型和微型企業投标人産品的價格給予10%的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如果政府采購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且接受聯合體投标,聯合協議中約定小型或微型企業的協議合同金額占到聯合體協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給予聯合體3%的價格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型或微型企業的,聯合體視同為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的大中型企業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之間不得存在投資關系。”
2. 小微企業的認定标準
《暫行辦法》的第二條對中小企業的認定給出了兩個需要同時滿足的條件:
(一)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标準;
(二)提供本企業制造的貨物、承擔的工程或者服務,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業制造的貨物。本項所稱貨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業注冊商标的貨物。
由此可知,投标人被認定為小微企業,既要符合前述劃型标準中的要求,同時提供的貨物、承擔的工程或者服務也應來自本企業。對于投标人是供貨商的情況,則應參考第二款後半段,即在符合劃型标準的前提下,提供其他小微企業制造的貨物。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由于中小企業并不存在一個前置的認證(暫行辦法第十五條僅規定:“政府采購監督檢查和投訴處理中對中小企業的認定,由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因此在項目評審時,主要是以投标人自己提供的“中小企業申明函”作為認定依據。
三、幾種特殊情況的認定
在各類項目的采購中,容易認定的一類是服務采購(例如物業管理服務)或者沒有代理商的貨物設備采購。這類情況下,投标人一般都是服務提供或制造企業,此時評委以其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來認定。除了上述這類情況之外,本文将列舉幾種特殊情況下的小微企業認定方法,供讀者參考。
1. 空調采購中代理商
空調設備的采購中,投标人一般為品牌代理商。在本市某高校的多聯機空調采購項目中,一代理商做出了這樣的聲明:
“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本公司為小型企業……
(第二段)根據《劃型标準》的劃分标準,本公司為小型企業……
(第三段)有本企業承擔工程、提供服務,或者提供其他小型企業制造的貨物……”
在評審的過程中,以上三者同時成立,方可以認定為小微型企業。在評審時,專家發現投标人制造廠商授權及所投産品均來自國内某一線空調品牌,國内幾乎所有品牌空調的制造廠家都不是小微企業。因此,申明中“或者提供其他小型企業制造的貨物”這一描述應被認定為是無效的。因此,在企業性質認定環節,投标人不會被認定為享受價格優惠。
2. 醫療設備采購中進口設備的代理商
在醫療設備的采購中,投标人作為品牌的代理商,其所投的貨物可能是進口設備。那麼,對于這類的代理商,應該如何認定其企業性質呢?《劃型标準》的第六條中規定:“本規定适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本規定以外的行業,參照本規定進行劃型。”根據這一條款來看,要成為《劃型标準》所稱的“中小企業”,其必要條件之一是企業要在中國依法設立,而進口産品的制造企業顯然無法滿足這一條件。因此,如果醫療設備的代理商所投貨物為進口設備,其做出的“……或者提供其他(中型、小型或者微型)企業制造的貨物”的申明應該被認定是無效的。
3. 同一投标人在多包件下的企業性質
在醫療設備的評審過程中,常出現一個代理商投标多包件的情況。例如代理商A在第一包中投标的是進口設備,在第二包中投标的是國産設備,且其自身和設備制造廠家為小微企業。此時,對代理商A的企業性質認定須要分包件進行。第一包中,A因投标貨物為進口設備而認定為大型企業,在第二包則應認定為小微企業。值得注意的是,這類情況在傳統的紙質評标中并不會引起操作上的困難,但如果進行電子評标,且電子評标系統的設定為“同一項目中,一個投标人隻能有一種中小企業性質” 的規則,那将對多包件下的企業性質認定及價格分計算帶來相當大的困難(代理商A如果在一個包件中被認定為小型企業,則需要在其被認定為大型企業的另一包件中進行企業性質和價格分的修正,反之亦然。而在電子評标的現場進行這種臨時性的調整實際上是很難實現的),這也要求我們在電子評标系統中提前考慮到這一因素。
4. 事業單位的企業性質認定
在某研究課題招标項目中,三家投标人來自本市高校或研究院,均屬于事業單位。對于這類投标人的認定,專家的意見有所分歧。一部分專家認為投标人需要對自己的企業性質申明負責,應該按照其聲明中的内容來認定;另一部分專家則認為事業單位不屬于中小企業的範疇,無論是否有聲明,都不應享受價格優惠。對于這一點,筆者認為,事業單位不應被認定為中小企業。原因如下:首先,《劃型标準》第六條已經明确限定了中小企業包括的是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從字面含義來看,這其中并不包括事業單位。其次,《劃型标準》是對之前的《中小企業促進法》2003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幹意見》(2009)中關于企業劃型的細化和落實。而上述兩份文件對中小企業的定義與之後的《劃型标準》也基本相同,因此從法律的連續性來看,中小企業從未也不應包括事業單位。從立法的目的來看,上述法律文件的主要作用是通過法律、政策的引導,政府、社會各方的扶持來激發中小企業的成長動力,拓展其發展空間,使中小企業成為積極發展的強勁動力。基于這一點,事業單位作為政府領導的社會服務組織,并非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所扶持的對象,因此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一般不應被認定為中小企業(作者單位: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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