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紋是每個人身上獨一無二的紋路,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也會碰到需要按指紋的情況,比如上班打卡、手機解鎖等,在日常交易中,指紋捺印也是經常使用的意思确認的方式,就比如在民間借貸的交易中,用來确認借款、還款等。
(網絡圖)
那麼,如果借條或者收條等書面憑證上隻有指紋捺印沒有簽名,這在訴訟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近日,海甯法院審結的一起民間借貸,就涉及了一份沒有簽名,隻有指紋捺印的還款憑證。
原告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趙某歸還借款26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為了證明其主張,張某提供了一份借條。庭審中,趙某對借款的事實沒有異議,但提出已經在2017年就還清欠款了,還向法庭出示了一份還款憑證。對此,原告拒不承認被告已經還款,且對這份還款憑證提出了質疑。
原來,趙某提交的還款憑證上雖然寫了“趙某向張某借的錢已經全部歸還”,但是落款處并沒有簽名,隻有兩個紅色指紋捺印,趙某陳述,還款憑證是自己書寫的,但是指紋是原告親自所按。現在原告不承認自己在該還款憑證上按過手印,案件一時陷入了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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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雙方各執一詞,趙某就還款憑證上的指紋提出了司法鑒定申請。但是因為兩個指紋都模糊不清,經過法院兩次委托,鑒定機構都因該指紋模糊,無法進行鑒定而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
法院認為,被告提供的還款憑證上并無原告書寫的内容和簽字,而指紋在形式上是無法初步認定是原告所捺,故對這一份證據不作認定。同時,由于被告對自己提出的還款事實,沒有其他能夠反映款項交付的證據。據此,法院對被告提出的已經還款的抗辯意見未作采信,最終判決原告勝訴,被告應履行還款義務。判決後,雙方均沒有上訴,且被告在履行期限内履行了自己的還款義務。
法官提醒,針對沒有出具人的書寫或簽名,隻有指紋的便條,如果出具人對指紋不認可,則舉證方仍需繼續通過鑒定等程序來證實證據上的指紋确為出具人所捺,否則在證據效力上無法采納。而指紋鑒定,對于指紋的清晰度有一定程度的要求,如果不達标,則可能導緻無法進行技術比對,從而導緻無法完成舉證要求。因此,在日常交易出具書面憑證時,盡量采用簽名加捺印的方式,在證據效力上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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