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國慶節假期馬上來臨了,很多小夥伴都計劃開啟“買買買”購物模式來犒勞自己,如果你購買的物品為卷煙、貴重首飾等特定消費品,那麼按照現行消費稅政策,在生産、進口環節征稅的基礎上,需要加征一道批發或零售環節消費稅。消費稅屬于價内稅,大家消費時所支付的金額是包括消費稅的。大家在支付貨款時和消費稅的處理是緊密聯系的,本文就來梳理一下在批發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時,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項。
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貴重首飾
現行消費稅稅目稅率表中,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稅目有兩個子目,其中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鑽石及鑽石飾品,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稅率為5%;其他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在生産、進口環節按10%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批發環節加征消費稅的卷煙
自2009年5月1日起,《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産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09〕84号)對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在卷煙批發環節加征一道5%的從價稅。注意這裡批發環節加征的從價稅,僅指從事批發業務的納稅人銷售給非從事批發納稅人的情形,對從事批發業務的納稅人之間銷售的卷煙,不征收批發環節消費稅。
自2015年5月10日起執行的《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卷煙消費稅的通知》(财稅〔2015〕60号),對卷煙批發環節采取複合計稅方法,将從價稅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從量稅。需要注意的是,卷煙消費稅是在生産和批發兩個環節征收,對零售環節并不征收。但對兼營卷煙批發和零售業務的納稅人,要求其分别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的銷售額、銷售數量,對未分别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銷售額、銷售數量的,按照全部銷售額、銷售數量計征批發環節消費稅。
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的超豪華小汽車
為了引導合理消費,促進節能減排,《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有關事項的通知》(财稅〔2016〕129号)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小汽車”稅目下增設“超豪華小汽車”子稅目,對單價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在生産(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征收消費稅基礎上,加征一道零售環節從價消費稅,稅率為10%。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納稅人,為銷售超豪華小汽車給消費者的單位和個人。國内汽車生産企業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稅率按照生産環節稅率和零售環節稅率加總計算,其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生産環節稅率 零售環節稅率)。
批發或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給稅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家在實際情況中需注意以下六方面稅收風險事項:
01
準确核算應稅與非應稅項目。具體包括兩類情形,一是,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納稅人,應分别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凡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金銀首飾與其他産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二是,兼營生産、加工、批發、零售業務的納稅人,應分别核算銷售額,未分别核算銷售額或者劃分不清的,一律視同零售征收消費稅。特别在人民銀行取消對黃金制品生産、加工、批發以及零售業務審批之後,因金銀首飾消費稅僅在零售環節征收,批發環節無需繳納消費稅,尤其應關注批發單位與零售單位的區分,以及批零兼營單位的批發和零售業務的準确劃分。
02
準确把握以舊換新方式銷售額。采取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金銀首飾的,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确定消費稅計稅依據。在以舊換新銷售方式中,這種允許剔除舊貨物對應作價的計稅方法,是金銀首飾消費稅所特有的計稅處理方式。
03
關注委托銷售方式消費稅的處理。受托代銷金銀首飾的,以受托方為消費稅納稅人。根據代銷方式不同,消費稅處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如以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根據所代銷金銀首飾銷售額的一定比例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的,按實際銷售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相應沖減代銷收入;如雙方約定協議價,委托方按協議價收取所代銷金銀首飾貨款的,實際銷售額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受托方消費稅處理與自購自銷相同。
04
注意一并銷售的包裝物處理。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05
正确處理用于其他用途的金銀首飾。從事生産、批發、零售業務的納稅人将金銀首飾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應按納稅人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确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06
理順帶料加工計稅依據确定順序。以帶料加工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确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方可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特别提示
随着經濟水平提升,疊加消費升級影響,奢侈品消費規模擴大,免稅商店也逐步走入普通消費者的生活。所謂免稅商店,是向特定銷售對象銷售免稅商品的商店,主要設在出入境口岸的機場、車站、港口等地。這裡的特定銷售對象,是已辦完出境手續即将離境或尚未辦理入境手續的旅客。所銷售的免稅商品,由免稅商店從國外購買,存放在海關指定的倉庫、場所,并受海關監管。免稅商品所免征的稅種包括關稅,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等,對其銷售環節應納的消費稅并不免征,即零售金銀首飾需按5%稅率繳納消費稅。但存在一種特殊情形,即在海關隔離區的免稅商店,或在市内銷售但在海關隔離區提取的免稅商店銷售的免稅貨物。該銷售行為雖發生在國境以内,但卻是關境之外,此類情形下零售金銀首飾不征收消費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