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消費者購買200萬元保健品遭消費欺詐,深圳知名律師甘清洪助其維權六年,曆經三級法院,十五道訴訟程序,這家被曝光的天價保健品公司,終被判決承擔近800萬元的消費者欺詐責任。
一、案情回顧:
本案受害人S阿姨和W爺爺為兩位八旬老人,自2013年起接觸到深圳市喚然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喚然公司”)銷售的龍酒、原漿、口服液、活腦素等保健品。在喚然公司的極力推薦下,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11月份期間,受害人陸陸續續向喚然公司購買了200餘萬元的保健品,貨款支付方式包括了房産抵貨款、借款支付,購買的數量達數百瓶。
在服用了部分保健品後,受害人不但沒見喚然公司所宣傳的功效,反而出現了高血壓、心跳加速、失眠等不适症狀,受害人才始覺受到了消費欺詐,遂委托深圳知名律師甘清洪起訴要求喚然公司承擔退一賠三的消費者欺詐責任。
二、曆經六年,法院認定喚然公司銷售保健品過程中存在誤導和欺詐行為,甘清洪律師終助受害人獲賠近800萬元。
(一)退一賠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維權六年,兩步走策略,曆經三級人民法院,十五道訴訟程序,法院均認定然公司存在誤導和欺詐行為,時效問題成案件焦點。
本案訟争标的金額大,交易次數多,法律事實持續時間長,為降低受害人訴訟風險,甘清洪律師采取了退還貨款、索要三倍賠償兩步走的策略。經審理,三級法院均認定喚然公司存在誤導和欺詐行為,時效問題成案件焦點:
1.退還貨款案件
(1)2016年羅湖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喚然公司在銷售保健品過程中存在誤導和欺詐行為,應返還貨款1998580元。
關于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受害人和喚然公司均确認最後一次送貨時間為2015年5月18日,從前述時間節點至起訴之日尚未超過一年的除斥期間。其次,受害人和喚然公司之間的八筆交易是持續進行的,自最後一次交易日期起算,受害人起訴時尚未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
關于喚然公司的欺詐行為。一是喚然公司冒用S公司名義作為保健品的委托生産企業;二是生産企業未獲得保健食品生産許可證;三是将隻具有增強免疫力、緩解體力疲勞的保健功能的産品,誇大宣傳具備藥用功效;四是違反《廣告法》的規定,宣稱其保健産品具備疾病治療或者預防功能。
(2)喚然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7年深圳中院改判,喚然公司僅需返還貨款48000元。
二審法院認為喚然公司在銷售保健品過程中,誇大宣傳産品功能,宣稱該産品具備藥用功效、疾病治療或者預防功能,違法了《廣告法》有關規定,存在誤導及欺詐的行為。
關于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深圳中院認為八筆交易中,僅有最後送貨時間即2015年3月16日的一筆沒有超過法定一年的除斥期間,該筆交易總價款為48000元;其餘七筆交易,均已超過一年的除斥期間,對于退還貨款的主張不予支持。
(3)受害人不服返還貨款案件的二審生效判決書,于2018年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廣東高院裁定提審,并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2019年12月,經廣東省高院審理,受害人再審的申請事由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錯誤”的規定,遂裁定本案由廣東省高院提審。
(4)2022年3月廣東省高院提審終改判,再次改判為喚然公司向受害人支付貨款1998580元。
廣東省高院再審認為,受害人已經提供證據證明喚然公司将隻有增強免疫力、緩解體力疲勞的保健品功能的産品,誇大宣傳為具備疾病治療或者預防功能,誤導其購買案涉保健品。
受害人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期間不間斷的向喚然公司購買涉案保健品,直至2015年3月16日仍接受喚然公司交付的保健品,據此可推定受害人在此前對喚然公司的欺詐行為并不知情,受害人提起本案訴訟,尚未超過一年除斥期間。
2.三倍賠償案件
(1)在退還貨款案件一審勝訴後,受害人相繼訴請喚然公司承擔消費者欺詐的三倍懲罰性賠償責任,但遭羅湖法院駁回起訴。
喚然公司提出受害人重複起訴的抗辯事由。羅湖法院認為該案件在深圳市中院審理過程中,受害人再提起本案的訴訟屬于重複起訴。
(2)受害人于2017年向深圳市中院提起上訴,代理律師法律意見獲認可,2018年12月深圳中院指令羅湖法院審理受害人訴求的三倍賠償款部分。
在聽取了受害人代理律師的意見後,深圳中院認為,關于三倍賠償款,雖然與前訴訴訟标的相同,但本案訴請三倍賠償款,在前訴訴請撤銷買賣合同及退還貨款等,訴訟請求不同一,也不存在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的情形,因此受害人不符合重複起訴的條件。
(3)2019年羅湖法院延續退還貨款案二審法院的觀點,判決喚然公司僅向受害人支付三倍賠償款共計144000元。
三倍賠償案件一審審理期間,返還貨款案判決已處于生效狀态。關于賠償的金額,羅湖法院延續了生效判決觀點,認為受害人訴請的八筆交易中,有七筆交易已超過一年的除斥期間,遂判決駁回受害人該七筆交易價款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4)訴訟程序環環相扣,代理律師緊急申請中止本案的審理。
2020年廣東省高院立案對退還貨款案件進行再審,同年8月份,代理律師在深圳中院立案受理了三倍賠償款案件的上訴後,緊急向承辦法官申請中止對本案的審理。
(5)2022年4月份,深圳市中院恢複本案審理,并根據廣東省高院提審的判決結果,改判由喚然公司向受害人支付三倍賠償款項5995740元。
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再審民事判決書認定,喚然公司在銷售保健品過程中存在誤導及欺詐的行為,并判令喚然公司向受害人返還貨款1998580元。故深圳中院據此判令喚然公司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向受害人賠償款項共計5995740元。
最終,距離本案八旬消費者發現受騙,曆時6年,甘清洪律師團隊通過十餘個訴訟程序,一份份判決書,為受害人S阿姨和W爺爺獲得了近200萬元的退還貨款和近600萬元的賠償。
三、官司勝訴後,案件已經進入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但喚然公司一系列“老賴行為”,使案件陷入執行難的局面。
喚然公司經生效判決确認應向受害人S阿姨和W爺爺退一賠三後,2022年4月29日,案件正式進入法院強制執行階段。經查詢,加上拖欠的法院訴訟費,喚然公司被強制執行的标的金額共計8781959元。
但喚然公司一系列“老賴行為”,讓本案陷入執行難的局面:
1.訴訟期間更換法定代表人:将法定代表人從實際控制人敖煥勇變更為嚴福根;後敖煥勇再次退出總經理一職,退出公司管理層。
2.減少注冊資本:2021年1月份,喚然公司将公司注冊資本從300萬元減少為50萬元;
3.變更公司股東:2022年6月份,實際控制人敖煥勇、敖煥波及深圳市喚然生物集團有限公司均退出股東及監事身份,股東變更為嚴福根、施麗兵。
4.轉移相關專利:涉訴期間,喚然公司名下專利權被法院保全,但在保全措施解除後的再審前夕,喚然公司立即将名下專利轉讓至關聯公司江西水聖實業有限公司名下。
實控人大肆轉移财産等一系列老賴行為,已早有預謀的将喚然公司掏空,以達到逃避法院強制執行的目的。但經查詢工商登記信息,不難發現,敖煥勇、敖煥波名下尚實際控制有十餘家企業,與喚然公司構成關聯企業。其中原股東深圳市喚然生物集團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高達1500萬元,關聯公司江西水聖實業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高達3000萬元。
但無奈于各公司法人财産獨立的特征,無法直接執行關聯公司或實際控制人的财産。本案執行法院因未發現喚然公司可供執行的财産線索,執行事宜遲遲未有進展。現因未能履行全部債務,喚然公司已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已被限制高消費。
而目前,代理人正積極搜集喚然公司的财産線索中!唯有向受害人落實賠償款項,才能把堅決維護受害人的權益落到實處,讓正義得到伸張,讓違法者得到應有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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