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之中有時候我們會遇到這種情況公司的法人并不是實際的管理者,有法人甚至是挂名的不參與任何公司職務。那麼這樣合法嗎?挂名法人又該如何保護自己呢?挂名法人免責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下文整理一些挂名法人的法律知識,希望大家可以從中得到幫助,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挂名法人如何保護自己?
挂名公司的法人代表,并不控制、管理公司,若公司管理不善,則法人代表當承擔較大風險,因此,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降低風險:
- 1、挂名法人與公司股東協商,要求撤銷挂名法人。
- 2、挂名法人辭職 。
- 3、積極行使法人權利,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 4、向有關登記部門進行反映。
- 5、起訴。
但是法律并沒有明确規定,其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保護自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條: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挂名法人免責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挂名法人免責協議書一般是無效的。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緻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六十二條規定,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法人可能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1、常見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則是違反民法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原則上代表着公司行為,具有整體意志的屬性。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着整個公司與外界發生法律關系的時候,法律上認為具有整體意志屬性,因此原則上視為公司行為,該民事責任一般由企業來承擔的。
但也有情形例外,比如在法人人格否認的情況下,公司法定代表人與企業将對外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見的民事責任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過錯,造成公司利益受損,應向本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2)由于法定代表人屬于并且通常又具有股東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發起人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則應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
(3)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時存在虛構出資、抽逃出資,或者在訴訟過程中有隐匿、轉移資産,或未經清算擅自處分财産等行為,挂名法定代表人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2、常見行政及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違反相應法律規定受到行政機關處罰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是指違反刑事相關法律規定,應承擔刑罰的刑事責任。
行政及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公司承擔責任外,對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被處以行政處分(通常為國有企業)、罰款,構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
- (1)公司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特定經營活動,非法經營的;
- (2)公司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隐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 (3)股東或公司抽逃資金、隐匿财産逃避債務的;
3、其他常見刑事責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觸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通常以單位的意志以單位的名義實施違法行為的,大部分情況下是構成單位犯罪,單位犯罪不僅僅處罰單位,對單位判處罰金,很多情況下會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在我國刑法中,對單位犯罪實行單罰制和雙罰制并用的制度,即有的單位犯罪隻追究單位的責任,有的單位犯罪隻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有的單位犯罪則既追究單位的責任又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大部分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掌握企業事務的負責人、主管人員,故一旦構成單位犯罪,難辭其咎。
案例:當公司挂名法人,既有面子又能白拿錢?法院:挂名“法人”要擔責,小心上當
(案例來源:三湘都市報 作者:楊昱、文天驕)
不堪公司累累債務,股東竟找來一名身患眼疾的殘疾人當挂名法人,許諾每月會支付2000元報酬。既有面子還有錢拿,葉強信以為真,簽了合同成為了公司“法人”,可談好的報酬卻無法兌現。盛怒之下,他把兩位涉事股東起訴到了法院。今日,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就公布了該起合同糾紛案。
孫一、劉華是長沙某公司的股東,由于經營不善,公司多次因債務糾紛而引起訴訟。為轉移債務風險,兩人瞅準了沒有固定收入且身患眼疾的葉強,讓他擔任公司法人,但實際經營仍由兩人負責。
2018年11月16日,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合同載明孫一、劉華将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作價30萬元轉讓給葉強,其兩人原先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随股份轉讓而轉由葉強享有與承擔。同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由孫一、劉華每月向葉強支付2000元報酬。
同年11月21日,涉事公司在工商登記機關辦理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公司類型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股東及法定代表人正式變更為葉強。
成為了公司法人後,葉強2000元/月的報酬卻沒了下文。葉強認為,孫一、劉華隐瞞公司實際經營狀況,将股份全部轉讓給自己,屬于惡意欺詐,起訴至天心區人民法院,訴求法院撤銷簽訂的合同。
法院:通過挂名法人獲利?小心上當
法院審理認為,葉強是身患視力殘疾且無穩定經濟來源的農村困難人員,不具備合同履約能力;葉強并未支付對價,就完成了變更登記,不符合正常交易習慣;由于葉強本身沒有履約能力,孫一、劉華将股份轉讓給葉強後造成了公司債權人債務難以實現的後果。雙方簽訂的合同實際上是惡意串通,應該認定為無效。據此,天心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葉強的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董娟娟表示,本案中,因為葉強堅持認為合同有效,不變更訴訟請求,所以本案隻能駁回。後續葉強可以兩股東為被告、公司作為第三人提起訴訟,訴請判令兩被告協助将公司的工商登記及股權恢複至此前的狀态,方可産生公示的效力。
法官提醒,法定代表人法律責任重大,擔任需謹慎。妄圖憑借挂名法定代表人而獲利,往往也會面臨嚴峻的法律風險。特别是市場經營主體的企業,不要企圖通過不正當手段來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涉案人員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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