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央視《今日說法》欄目
播出了湖南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的一起案件,
具體案情是怎樣的?
法院是如何審理的?
下面
小編帶大家一同回顧
少年闖禍了
2021年1月,湖南省嶽陽市湘陰縣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輛電動自行車在鄉間道路上行駛時,撞上了年近七旬的楊奶奶。老人頭部受傷嚴重,當場就不省人事,在醫院經過五十多天的救治,最終老人還是不幸失去了生命。
然而事發路段道路平直,很少有車輛通行,怎麼就把老人撞成這樣?原來肇事者是15歲少年小勇。
事發當時楊奶奶是沿路邊正常行走,小浩(14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到小勇家玩,後小勇駕駛小浩家電動自行車去外婆家,小浩坐在後面。由于天色較晚,對面車輛開了遠光燈,小勇沒有注意到前方行人,事故就這麼猝不及防地發生了。
事發後,當地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責任認定:駕車的小勇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坐車的小浩無責。
後續賠償引争議
考慮到肇事者是孩子,大家又都是鄉裡鄉親,楊奶奶家人當時提出了40萬元的賠償要求。
但在接下來的協商中,小勇的父親提出不光自家要賠償,小浩家也應該賠償。因為肇事的那輛電動自行車是小浩家的,小勇是從小浩手上借的。
不料,小浩父母堅決不同意賠錢。理由很簡單,車是小勇駕駛的,出了事他要自己負責。加上交警部門既然沒有認定事故責任,自己理應不承擔後續賠償責任。
就事故後續賠償問題,交警部門、村委會也曾出面,多次組織小勇、小浩兩家進行協商,但因小浩父母當時的态度,無法商議下去。于是,楊奶奶家人隻好向湘陰縣人民法院起訴。
搭乘人、車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審法官注意到,當時駕車的小勇僅15周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十六周歲。法院認為,小勇違規駕駛電動自行車,又在駕駛過程中疏忽大意,引發車禍。小勇的駕駛行為與楊奶奶的受傷死亡具有直接因果關系。
而小浩當時搭乘在電動自行車後座的行為同樣違規。根據《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隻能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果搭載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法院通過調查還得知,當時坐在後座上的小浩一直在拿手機打遊戲,還不時與駕車的小勇交談,這都增加了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法院審理認為,小浩先是違規駕車,之後将車出借給小勇并違規搭乘,這些行為與後續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間接因果關系,因此小浩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小勇、小浩及其監護人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其中被告小勇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被告小浩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
經計算,法院最後認定,被告小勇、小浩兩方需賠付死者楊奶奶各項費用共計82.42萬元。按照賠償比例劃分,小勇家要賠償49萬餘元,小浩家要賠償32萬餘元。
事故責任認定≠民事賠償責任認定
法院一審判決後,楊奶奶家人沒有意見,駕車的小勇一方也表示認可。但對這個結果,小浩父母則無法接受,他們一直主張的是自家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可眼下卻需要賠償30餘萬元。小浩父母不服一審判決,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合議庭讨論案件
合議庭充分考量了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中小浩無責的情況,他們認為這并非等同于小浩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合議庭認為,小浩把車借給小勇同樣違規。根據法律相關規定,當事人将自己的機動車、非機動車交給他人暫時使用,需要盡到考察義務。
小勇、小浩雖然都是未成年人,但兩人當時都已滿14周歲,對出行方式、出行時的交通工具完全能夠作出合理選擇,日常交通法律法規也應當知曉。
最終,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圖:法官到當事人家中做工作
下圖:小勇家長和小浩家長到法院交納執行款
案件到了執行階段,小勇、小浩家對于80餘萬元的賠償金額都覺得難以承受。楊奶奶家人也理解小勇、小浩兩家人的實際情況,後經協商,小勇父母、小浩父母與楊奶奶家人達成了賠償金額46萬元的協定,并于2022年8月全部履行到位。
轉自嶽陽中院
來源: 石家莊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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