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雷和韓梅梅結婚已經近10年了,但是最近矛盾累積兩人決定離婚,後到相關機關辦理了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兒子由女方撫養,夫妻婚後共同購置的房産歸兒子所有。後該房因孩子年齡小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現在李雷欲再婚,想反悔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内容,想要回房子,導緻韓梅梅很苦惱遂來咨詢英淇律師:李雷能要回離婚協議中給孩子的房子嗎?
英淇律師說:
一般情況下,離婚協議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其中關于财産分割的内容是對離婚财産的約定,具有強烈的人身關系屬性。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房産是夫妻對共同财産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當事人不僅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具有保護、照顧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贈與人不能任意撤銷。
首先,離婚協議中的贈與不同于《民法典》合同編中的贈與,其不應當适用合同編中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離婚協議往往涉及到子女撫養、财産贈與等變更身份關系後财産關系的約定,具有強烈的人身關系以及道德性質,對夫妻财産分割問題應優先适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如非在訂立财産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得變更或撤銷财産分割協議。
其次,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就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财産分割等問題達成的合意。離婚時,夫妻雙方協議将房産贈與子女是基于原有婚姻關系這一特定的人身關系為基礎,并具有保護、照顧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質,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最後,夫妻雙方協議将房産贈與子女是雙方共同為子女設定權利的行為,夫妻一方無權單方面任意撤銷贈與,而應取得離婚協議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否則,其任意撤銷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綜上,韓梅梅說的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房産的行為是建立在人身關系基礎之上的,其有别于單純的贈與行為,不能當然适用合同法中關于贈與的規定。在離婚訴訟中,如果準許一方當事人任意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贈與行為,不僅會導緻不法侵占他人财産現象發生,而且也會給善意一方或者子女造成物質和精神損害,與法律精神相悖。所以,李雷不能要回在離婚協議中贈予歸孩子所有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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