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王某學、宋某成、宋某發等人邀約去打魚,幾人邀約後,12時許,王某學、洪某友等6人相聚商量打魚的事宜,為逃避打擊,宋某成、王某學等人決定等到天黑時行動,6人來到納雍縣張家灣鎮磨墳村水公河域。洪某友負責使用打魚機電擊野生河魚,陳某發負責用網兜跟在洪某友後面打撈被電擊中漂浮于水面的魚,蔡某俊等4人負責手持電筒和塑料袋裝打撈上岸的魚,持續非法捕撈時間長達三小時之久,之後6人沿着原路返回時,被納雍縣公安局民警查獲。現場查獲裝滿野生河魚的白色塑料桶一隻和深色油布箱一個,用于非法捕撈的絕緣抄網一副、塑料編織袋一個、強光電筒三個、打魚電器一個。
經清點和稱重,宋某成、王某學等6人非法捕撈的水産品有鲈鯉4條,雲南盤鮦14條,雲南光唇魚20條,裂腹魚463條,共計33.8KG。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産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産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犯罪嫌疑人宋某華、王某學等6人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止捕撈的方法(電魚)進行捕撈,其行為已涉嫌非法捕撈罪,目前宋某成、王某學等人已被采取強制措施。
來源:納雍公安
編輯:鄭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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