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
标準
工程招标
招标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招标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是2002年10月15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計價格20021980号發布。
第一條
為規範招标代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招标人、投标人和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發生的各類招标代理服務的收費行為,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标代理服務收費,是指招标代理機構接受招标人委托,從事編制招标文件(包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标底),審查投标人資格,組織投标人踏勘現場并答疑,組織開标、評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詢、協調合同的簽訂等業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招标代理機構從事招标代理業務并收取服務費用的,必須符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和相應資質。
第五條
招标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标人委托的範圍内辦理招标事宜,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符合招标人的技術、質量要求。
第六條
招标代理服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嚴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招标人強制指定招标代理機構或強制具有自行招标資格的單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費用。
第七條
招标代理服務收費按照招标代理業務性質分為:
(一)各類土木工程、建築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等建設以及附帶服務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務收費。
(二)原材料、産品、設備和固态、液态或氣态物體和電力等貨物及其附帶服務的貨物招标代理服務收費。
(三)工程勘察、設計、咨詢、監理,礦業權、、轉讓和保險等工程和貨物以外的服務招标代理服務收費。
第八條
招标代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九條
招标代理服務收費采用差額定率累進計費方式。收費标準按本辦法附件規定執行,上下浮動幅度不超過20%。具體收費額由招标代理機構和招标委托人在規定的收費标準和浮動幅度内協商确定。招标代理服務收費的最高限額,工程類項目為450萬元,貨物類項目為350萬元,服務類項目為300萬元。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編制成本費,具體定價辦法由省、、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制定。
第十條
招标代理服務費用應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機構與投标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務費,可計入工程前期費用。貨物招标和服務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務費,按照财政部門規定列支。
第十一條
招标代理機構按規定收取代理費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後,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無償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
招标代理業務中有超出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機構可與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協商确定服務費用。
第十三條
招标代理服務收費糾紛,依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其授權、委托的單位,按照國務院關于招标投标管理職能分工規定履行監督職能,要求招标投标當事人履行審批、備案及其他手續的,一律不得收費。
違反前款規定,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收費标準以及收取管理性費用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招标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計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計委及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定,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廢止。
附件
招标代理服務收費标準
注:1.按本表費率計算的收費為招标代理服務全過程的收費基準價格,單獨提供編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務的,可按規定标準的30%計收。
2.招标代理服務收費按差額定率累進法計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業務中标金額為6000萬元,計算招标代理服務收費額如下:
100 萬元×1.00%= 1 萬元
( 500- 100)萬元×0.70%= 2.8萬元
(1000- 500)萬元×0.55%= 2.75萬元
(5000-1000)萬元×0.35%=14萬元
(6000-5000)萬元×0.20%= 2萬元
合計收費=1 2.8 2.75 14 2=22.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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