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了别人的手機
不主動尋找失主
卻拿去手機店“刷機”
失主找上門來
還索要80元刷機費用
近日
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撿到手機不歸還,還找失主要刷機費
2021年7月的一天,劉先生的手機不慎在富基世紀公園小區附近丢了,發現手機不見後,他拿着妻子的電話多次撥打自己電話,發送短信,但都無人應答。他還在業主群發尋物啟事,請人幫忙留意,但都沒能找到。
當天,劉先生通過手機廠家定位功能找到了手機所在位置,他與妻子、同事一起找到了王女士的住處,要求她把手機還回來。王女士承認自己撿到了手機,而此時,手機已經被她在手機維修店裡花了80元“刷機”,手機存儲的資料都已經被格式化。
劉先生急得團團轉,手機裡有他急需要用的工作資料以及結婚、孩子滿月等珍貴照片。而這時,王女士卻提出,要拿走手機,必須還給她花費的80元“刷機”費用。
“我的資料全都沒了,她還要我給她刷機費用,這是什麼道理?”劉先生拒絕支付這80元,而王女士随即報警。
經過調解,王女士松口稱不要“刷機”費了。劉先生很氣憤,他手機裡大量資料和照片找不回來了,這一切都要怪王女士。劉先生向王女士索賠,被對方一口拒絕,随後,劉先生起訴至望城區人民法院,要求王女士賠償損失2500元。
法院判決
拾遺者賠償失主财産損失1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拾得遺失物,應該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王女士拾得案涉手機後,未及時采取适當措施返還,而是出于自己使用的目的将手機格式化處理,造成劉先生手機中的資料、照片等内容被删除且未協助恢複。王女士的行為不僅違背社會公德,違反了法定義務,還侵害了劉先生的财産權益并導緻了他的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劉先生所遭受的實際損失,是指案涉手機存儲的工作資料及婚紗照、小孩滿月照、家庭生活照被删除帶來的不利影響以及重新制作部分工作資料所耗費的時間和精力。劉先生工作資料方面已經由其單位确認通過其加班兩周重新編輯完成,部分婚紗照與滿月照存有實體相冊。綜合考慮上述情形,法院判決王女士賠償劉先生财産損失1000元。
法官提醒
拾金不昧亦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是一個人良好個人素質和社會公德的具體體現,每位公民理應遵守此德行。與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遺失物還給失主,已成為一項法律義務。
來源:三湘都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