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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單位工作得了心理疾病
如果在單位工作得了心理疾病
更新时间:2024-08-21 16:19:02

工作中遇到問題:員工體檢如果有心理疾病是否可以續簽勞動合同?這樣的問題感覺有些偏,在網上的資料很少。剛開始在網上隻找到兩則資料,

如果在單位工作得了心理疾病(員工患有心理疾病怎麼辦)1

如果在單位工作得了心理疾病(員工患有心理疾病怎麼辦)2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勞動合同的複函遼甯省勞動廳:你省丹東市勞動局《關于衛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國殘聯〔1992〕殘聯康字第92号文件效力問題的請示》(丹勞裁字〔1994〕86号)收悉,對精神病患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現函複如下:精神病患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輕并得到穩定控制,經鑒定具有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應适當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勞動合同。經鑒定确實喪失勞動能力的,可繼續執行勞動部勞辦力字〔1992〕5号的規定,即:解除勞動合同,并由企業發給相當于本人标準工資3個月至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今後,随着全國精神病康複方案的實施,作為扶持殘疾人的政策,對精神病患者醫療期滿能夠從事工作的,應由企業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上述意見請轉告丹東市勞動局。1994年7月14日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的複函(1995-01-03 勞辦發[1995]1号)浙江省勞動廳:你廳《關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浙勞仲[1994]217号)收悉,現函複如下: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間因患精神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應按勞動部辦公廳《關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醫療期間問題的複函》(勞辦力字[1992]5号)的規定執行,即企業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内發現患有精神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辦發[1994]214号文的規定,不适用于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此複。

《勞動合同法》中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其實,不管是心理疾病還是其他疾病,隻要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按照《勞動合同法》都可以和勞動者解除合同。

在職場打拼,在社會打拼,好的身體才是一切的基礎。借用北大蘇姐的話,健康、愛、智慧才是人生三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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