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
我公司是天津市一家制造企業,2019年11月以600萬元購入一台已使用過的生産設備,出售方原始購入發票和固定資産使用卡片等資料齊全。請問我公司選擇享受縮短折舊年限的加速折舊政策時如何确定此設備最低折舊年限?
大成方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21号)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産設備,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為10年。
《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适用範圍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75号)和《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5]106号)規定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範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制造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7)》确定。今後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從其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相關問題的在線訪談第33問“企業購買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産,該項固定資産的折舊年限如何确定?”解答中明确,企業購買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産,凡出售方能夠提供該項資産原始資料(包括發票和固定資産使用卡片或相關資料)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或财務專用章)的,可按稅法規定該項資産的剩餘年限計算折舊。企業購買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産如符合《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75号)和《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5]106号)規定條件的,可以選擇一次性扣除或縮短折舊年限。其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加速折舊的,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确定,一般不得變更。
因此,你公司購進舊設備采取縮短折舊年限的加速折舊政策,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的60%,且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确定,一般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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