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考核不合格公司可以辭退嗎?臨近歲末,很多用人單位将年終考核提上日程,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年終考核不合格公司可以辭退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年終考核不合格公司可以辭退嗎
臨近歲末,
很多用人單位将年終考核提上日程。
今年的年終考核,
你合格了沒?
有人因此丢了工作……
職工王某因連續兩年年終考核為C等次,
遭公司“末位淘汰”!
事 件 回 顧
王某2010年入職江蘇某計算機系統公司,任普通工程師,從事軟件開發工作,與公司訂立管理崗位聘用合同。
2019年、2020年連續兩次年度考核為C等次,公司依據規章制度,以王某不勝任工作為由,于2021年3月向王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王某不服,認為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向南通市總工會申請法律援助。
據公司法務人員介紹,公司《員工考核手冊》規定,員工考核分為A、B、C三等,A類考核占全體員工20%,B類考核占全體員工70%,C類考核占全體員工10%,員工若連續兩次被考核為C等次,則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王某因2019年、2020年連續兩次被考核為C等次,法務人員認為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工會援助: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違法,
應支付賠償金
南通市總工會職工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人員指出:
1、公司考核制度其實就是“末位淘汰制”,公司所有員工,無論多優秀,總會有10%被考核為C等次,而被考核為C等次與不勝任工作無必然聯系,不能畫等号;
2、即使考核為C等次者被證明确實不勝任工作,也不能直接“末位淘汰”,而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給予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并且再次考核不勝任工作後方可解除;
3、即便前兩個問題解決了,還必須滿足程序上的要求,即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事先将理由通知工會。
援助人員還指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所依據的規章制度,必須具備三個合法性要件:内容合法、經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公示或告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就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形采用列舉方式,進行了嚴格限制性規定,事件中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即使單位規章制度中有規定,但也明顯不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範圍内,因此不能作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最終,援助人員征求王某意見,王某認為雙方裂痕已深,繼續留在企業意義不大,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領取經濟補償金。最終雙方一緻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在經濟補償金以外額外支付10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
一時間,
“末位淘汰”這個話題再次引起關注
什麼是“末位淘汰”?
“末位淘汰”是指工作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總體目标和具體目标,結合各個崗位的實際情況,設定一定的考核指标體系,以此指标體系為标準對員工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的結果對得分靠後的員工進行淘汰的績效管理制度。
很多知名企業都實行“末位淘汰”
●阿裡巴巴按照“271”績效考核原則将員工劃分為3個檔次,20%的超出期望員工、70%的符合期望員工和10%的低于期望員工,最後的10%就是要被末位淘汰的對象。
●2019年,滴滴宣布要優化超過2000人,将戰略向安全方面轉移,據稱也是要通過末位淘汰制。
●2019年,京東宣布将末位淘汰10%的副總裁級别以上的高管。
“末位淘汰制度”違法!
早在2016年,最高法院公布的《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中就明确,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内通過“末位淘汰”或“競争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違法的“末位淘汰”制必須被淘汰
@各地勞動監察等部門
要加大對轄區用人單位的日常監管,依法規範用工行為,嚴禁“末位淘汰”及其變相做法,對“末位淘汰”損害員工利益的情形,建議采取“舉證倒置”讓用人單位舉證,一旦查清“末位淘汰”事實,不僅責令用人單位予以員工合理賠償,還予以嚴厲的行政處罰,進一步加大違法成本。
@廣大勞動者
要增強勞動維權意識,對“末位淘汰”等勞動違法行為堅決說“不”。
還可以撥打職工維權熱線12351、勞動保障監察熱線12333進行舉報。
你所在的單位實行“末位淘汰”嗎?
對于“末位淘汰”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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