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招标投标法》規定的公平原則,對于同一标包或者不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項目,每個投标人均隻有一次投标機會。根據《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如果作為代理商的投标人在一個标包中遞交了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和投标報價,應對其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作否決投标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2019修正)(國務院令第709号)
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标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标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報價,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标的除外;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标投标辦法》(2013修正)(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九部委令第23号)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标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标: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報價,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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