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時間6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裁決推翻“羅訴韋德案”。這項裁決曾在1973年實現了美國的堕胎合法化,是女性在堕胎權益上的“裡程碑”案件,是後續所有堕胎案的先例判決。
美國總統拜登在公開講話中,譴責最高法推翻“羅訴韋德案”的決定,稱最高法院犯了“悲劇性錯誤”。
推翻“羅訴韋德案”後,堕胎權将交由美國各州自行決定。據英國衛報報道, 美國目前有20多個州可能将在“羅訴韋德案”推翻後禁止堕胎權。
不過在當時的環境下,“羅訴韋德案”對于堕胎權益的保護依然有效,不少法案已被判違憲并暫停執行。保守派們隻能等待“羅訴韋德”案被推翻,進而解除憲法對于堕胎權的保護,使尚未執行的堕胎禁令能随即生效。
合法堕胎期限,各州差異顯著
在“羅訴韋德案”推翻以前,美國女性的堕胎權利也不是絕對的。這項基本權利,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各州對于合法堕胎期限的認定。
如果列出美國各州的現行堕胎法案,對比它們針對一般情形的限制堕胎期限可以發現:在限制堕胎期限上,美國各州差異明顯,立場頗為割裂。
與8個月前相比,有10個州縮緊了合法堕胎的期限。其中,包括阿肯色州在内的6個州,将此前22周的限制堕胎期限直接修改為禁止堕胎。
為在保護婦女健康和保護産前生命之間尋得平衡,最高法院還提出了“三階段标準”:在孕早期(1至12周),政府不能禁止堕胎;在孕中期(13周至27周),政府可以限制堕胎,但應以保護孕婦健康的需要為必要前提;在孕晚期(28周至分娩結束),除去為挽救母親生命或健康的例外情況,政府可以全面禁止堕胎。
1992年的計劃生育聯合會訴凱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中,最高法院又引入了一個新的概念“胎兒生存能力”(fetal viability),來評估堕胎限制。
堕胎與反堕胎,究竟在争什麼?
堕胎問題是美國的主要社會分歧之一。反對和支持堕胎權的人群,分别被劃歸為傾生命派(pro-life)和傾選擇派(pro-choice);從派别的命名不難看出,兩股勢力的矛盾沖突并不局限于道德立場的差異。
近20年來的堕胎民調數據,也呈現出與兩黨你追我趕競争格局相似的趨勢:盡管支持堕胎合法的人群略占上風,但反對派也不甘示弱。對峙局面之所以長期存在,是由于不同人群之間從宗教信仰、黨派傾向、性别、年齡到教育水平,均存在不小的差異。
參考資料:
1、新華網-《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推翻确立堕胎權的判例》
2、新聞晨報-《“羅伊訴韋德案”被推翻,也推倒了美國人權坍塌第一塊骨牌?》
3、每日經濟新聞-《震動全美!美最高法院推翻“羅訴韋德案”,婦女堕胎權遭重擊,拜登譴責,佩洛西:這是對女性的“侮辱”,聯合國也看不下去了》
4、聯合早報-《密蘇裡成美國首個禁止堕胎的州》
(澎湃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