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時工時制和綜合工時制區别?根據《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不定時工時制和綜合工時制區别?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不定時工時制和綜合工時制區别
根據《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标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産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系,适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第五條規定: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标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制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适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實行以上兩種工作制的,需要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另外,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的規定: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無須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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