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廣州荔灣區的亦某服裝公司,曾經被法國著名奢侈品牌迪奧集團有限公司授權生産、銷售“迪奧”與“eddaDior”系列女裝,但 “eddaDior”商标因侵犯知名商标“Dior”專用權,被申請宣告無效。
同時,亦某服裝公司因制作“eddaDior”标識用于服裝銷售,被原荔灣區工商局查處。
然而,該服裝公司隐瞞了商标因涉侵權并被查處的事實,将“eddaDior迪奧”授權給遼甯省的徐某某經營,并将徐某某定位為“省級代理商”,收取了其30萬的代理費。徐某某開始經銷後,因偶然機會發現該商标有假,為了拿回代理費,便将亦某服裝公司告上了法庭。
日前,廣州知識産權法院對該案進行終審宣判。
一件“迪奧”衣服隻賣100塊
隐瞞商标侵權事實
記者了解到,“eddaDior”商标為法國迪奧集團有限公司2016年注冊于香港。2017年時,迪奧集團有限公司給亦某服裝公司授了權,并出具了一份委托書。
委托書中提到,法國迪奧集團有限公司同意将 “迪奧”和 “eddaDior”的女裝系列委托亦某服裝公司生産、銷售及制作标識等,委托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2017年11月28日,亦某服裝公司跟遼甯省經銷商徐某某簽訂合同,使其獲得由亦某服裝公司開發的“eddaDior迪奧”産品的特許經營權,有效期為一年。按合同約定,徐某某給亦某服裝公司打了30萬元代理費。
看似程序合法、互利互信的合作,為什麼會鬧到如今這般局面?根源,在一次商标注銷上。
因為擔心“Dior”和 “eddaDior”太相似而引發争議,迪奧集團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原中國工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希望對 “eddaDior”商标作無效宣告,工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受理了該申請。
在“eddaDior”被申請無效後,亦某服裝公司依然在用于銷售的衣服上貼了該标識,并且還将“Dior”這四個英文字母大寫加粗并突出顯示。廣州市荔灣區工商局在2017年9月的一次檢查中,發現亦某服裝公司使用與知名品牌“Dior”相似商标,認為已經構成了侵權行為。當時的亦某服裝公司已經以單價100元銷售了上述服裝5件,荔灣區工商局便查獲了還未銷售的、貼有“eddaDior”标識的剩餘60件服裝,并于次年初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單。
但是,亦某服裝公司沒有把這當回事,也沒有告知徐某某“eddaDior”已經被申請無效,反而與她簽訂了代理合同,讓徐某某在遼甯繼續銷售“eddaDior迪奧”服裝。
直到2018年5月,徐某某的一名客戶追問其這是否是真正的法國品牌,令她開始懷疑品牌的真實性。經過與亦某服裝公司溝通,徐某某了解到她所經營的“eddaDior迪奧”果然并非真正的法國“Dior”品牌,導緻她不敢再經營下去,也因此提起訴訟。
合同解除
徐某某拿回30萬
法院經審理查明,徐某某與亦某服裝公司簽訂涉案《省級總經銷代理合同》,是基于與國際知名品牌“Dior”相接近的“eddaDior”商标的品牌效應,期望能從代理該品牌服裝的經營中牟利。但是經國家商标評審委員會審理,“eddaDior”商标已經被裁定予以無效宣告,則徐某某與亦某服裝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徐某某有權解約,并收回30萬代理費。
一審法院判決,解除徐某某與亦某服裝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簽訂的《省級總經銷代理合同》;亦某公司向徐某某退還代理費30萬元。
亦某服裝公司不服,向廣州知識産權法院提起上訴。
廣州知産法院認為,早在2017年11月28日亦某服裝公司與徐某某簽訂涉案合同之前,亦某服裝公司就因銷售帶有“eddaDior”标識的服裝商品而被荔灣區工商局進行現場執法,并被查處了尚未銷售的該批服裝商品,即亦某服裝公司明知“eddaDior”商标存在違法嫌疑,卻未向徐某某告知相關情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
廣州知識産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陳伊純
【通訊員】肖晟程
【作者】 陳伊純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 客戶端 南方号~自營号~日報時政部自營号~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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