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規定動産抵押的處置?【裁判要旨】真實的售後回租交易具備融資和融物雙重屬性,融物即标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是構成融資租賃的最核心特征在占有改定的觀念交付情形下,标的物所有權是否真實轉移的目的極易隐藏在雙方合意的外觀背後,由此與抵押借款之間産生緊密的勾連标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是區别于抵押借款最核心的要素,在買賣合同階段,應通過标的物的價格與租金構成的對應關系分析标的物所有權轉移的可能走向;在租賃合同階段,通過對租賃物的歸屬和違約責任的約定分析标的物所有權轉移的真實合意;在抵押合同階段,通過租賃物抵押的真實目的來印證标的物所有權轉移的真實合意,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物權法規定動産抵押的處置?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物權法規定動産抵押的處置
【裁判要旨】
真實的售後回租交易具備融資和融物雙重屬性,融物即标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是構成融資租賃的最核心特征。在占有改定的觀念交付情形下,标的物所有權是否真實轉移的目的極易隐藏在雙方合意的外觀背後,由此與抵押借款之間産生緊密的勾連。标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是區别于抵押借款最核心的要素,在買賣合同階段,應通過标的物的價格與租金構成的對應關系分析标的物所有權轉移的可能走向;在租賃合同階段,通過對租賃物的歸屬和違約責任的約定分析标的物所有權轉移的真實合意;在抵押合同階段,通過租賃物抵押的真實目的來印證标的物所有權轉移的真實合意。
【案情】
2017年8月17日,鼎譽融資租賃(深圳)有限公司與鐘華簽訂《鼎譽融資租賃(深圳)有限公司汽車租賃合同》,該合同包括主要條款和通用條款兩部分。主要條款載明的主要内容為:融資項目為車輛購車款總額為188095元、融資總額150000元、融資首付款38095元(本合同所提首付款均為首付租金),租賃期限36個月,租金和付款方式為每期還款租金5498.4元,租賃手續費為4500元,一經收取,不予退還。承租人同意将甲方支付的購車款中的38095元,直接轉為融資租賃首付款。通用條款載明的主要内容為:甲方(即原告)根據乙方(即被告)的要求向乙方購買車輛,并租給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該租賃車輛。甲方在支付乙方租賃車輛購車款後,即取得租賃車輛的所有權。
本合同融資租賃屬于售後回租模式,車輛在回租前後出租人均不占有、使用租賃車輛,故甲乙雙方間不發生車輛的現實交付,出租人按本合同約定支付租賃車輛購車首期款之時,即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賃車輛之時。乙方租金支付頻率為按期(月)支付,第一期租金支付日為出租人支付購車首期款日的次月同日,由合同約定的第三方代為收取承租人租金。
2017年8月17日,鼎譽公司與鐘華簽訂了《汽車抵押合同》,将前述車輛抵押給鼎譽公司,鐘華在《抵押人特别聲明》上簽名,該聲明中表述“借款期間車輛登記證由抵押權人保管”,次日辦理了抵押登記。鼎譽公司向鐘華轉賬支付145500元。之後,鐘華共向鼎譽公司支付7筆共38598.76元租金。
鼎譽公司在一審期間的主要訴訟請求為判定鐘華一次性向鼎譽公司支付剩餘租金,判令鼎譽公司對其享有抵押權的涉案汽車拍賣所得借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裁判結果】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鼎譽公司的起訴。宣判後,鼎譽公司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評析】
售後回租,是指承租人為了實現融資目的,将其自有物的所有權轉讓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處租回該物使用,并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方式。近年來,這種非典型的融資租賃交易模式得到快速發展,作為盤活企業資源的一種金融創新手段,其本身并無危害性和違法性。同時,應當注意的是,售後回租交易在實踐中存在大量名不副實的情形,尤其是與抵押借款之間混同,給司法認定帶來了難題。
一、售後回租與抵押借款的法律辨析
(一)售後回租的立法解讀
我國《合同法》第237條明确規定了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此規定是針對傳統三方當事人的典型融資租賃合同。201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該解釋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解釋者采取“否定之否定”的語言表述邏輯,總體上肯定了售後回租式的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該解釋第1條第2款規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該規定正是表明解釋者對名為融資租賃,實為抵押借款的這種名實不副類合同的某種隐憂。
也确有反對觀點認為售後回租與借款合同難以區分,容易變成變相高利貸,售後回租也不符合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的典型融資交易結構。解釋上的這種技術安排,既給司法實踐中區别售後回租和抵押借款帶來了難題,又給真實的售後回租交易的認定留下了空間。而從筆者檢索的部分售後回租裁判文書來看,裁判者基本上認識到不能輕易否定售後回租交易模式,但大部分是徑直認定構成售後回租合同,從不能輕易否定到徑直肯定的具體認定過程和要素卻付之阙如。
(二)售後回租與抵押借款的名與實
在售後回租交易中,由于出賣人與承租人、買受人與出租人均歸于一體,且實踐中存在大量的租賃物抵押情形以及售後回租以融資為最終目的,因此在表現形式上與抵押借款類似。但二者之間的區别也是顯著的,從合同性質來看,售後回租體現的是買賣合同與租賃合同,通常還有抵押擔保合同關系。抵押借款體現的則是借款合同與抵押合同關系;從标的物的權屬來看,售後回租具有融資和融物雙重屬性,通過先賣出後回租的方式将所有權轉移至出租人。
而在抵押借款中,隻有融資目的,出借人享有的是抵押物的擔保物權;從租金的構成與利息計算方式來看,售後回租的租金計算包括标的物價款、融資利息、稅費及手續費、經營利潤等,一般而言高于一般的貸款利息。而借貸利息的計算除合同約定外,還需符合國家規定的借款合同利息保護範圍。
此外,售後回租既然具有融物屬性,就還需要具備真實的标的物,标的物的屬性須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等。概而言之,售後回租與抵押借款有諸多不同,有些不同之處易于識别,諸如是否具備買賣合同,标的物是否真實存在等外觀要件。但在售後回租的交易實踐中,合同通常約定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以實現所有權的轉移。在觀念交付情形下,由于标的物未發生實際轉移,所有權是否真實轉移的目的極易隐藏在雙方合意的外觀之下。
二、售後回租标的物所有權轉移的認定要素
在售後回租交易中,存在兩個合同關系,即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關系,有時還存在擔保合同關系。在實踐中通常将買賣合同條款和租賃合同條款以主要條款和通用條款的方式合二為一。在觀念交付情形下當事人的内心真意,隻能通過合同約定的客觀事實要件來認定。
具體而言,應采用“三步法”即首先審查标的物的價值與租金構成約定來判斷标的物所有權轉移的可能走向,但在商事外觀主義原則下,僅憑形式審查通常難以識别是否具備所有權轉移的真實合意;因此其次要審查租賃物的歸屬以及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最後還要審查租賃物抵押的真實目的。最終來綜合認定标的物的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進而認定是否構成售後回租法律關系。
(一)買賣合同階段:标的物所有權轉移的可能走向
由于售後回租先賣出後租回的交易特性,通常約定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标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交付,這種交付方式本身并無可厚非,但由于标的物并無發生實際轉移,融資的真實目的存在兩種可能:一是确實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轉移标的物的所有權,取得融資款并按約定支付相應的租金。一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為标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披上合法的外衣,實則進行抵押借款并按約定還本付息。具體操作就是根據借款人需要借款的數額,從約定的車輛購車款中減去該數額,剩餘部分轉為融資首付款,在雙方之間“空轉”。
本案中,合同約定雙方不發生車輛的現實交付,鼎譽公司在支付鐘華租賃車輛購車款後,即取得租賃車輛的所有權。雙方約定車輛購車款總額為188095元、融資總額150000元、融資首付款38095元、租賃手續費4500元。承租人同意将出租人支付的購車款中的38095元直接轉為融資租賃首付款(首付租金),鼎譽公司實際支付鐘華購車款144500元。
對此有兩種可能的走向:一是鐘華實際上向鼎譽公司借款150000元,以此為本金按36個月還本付息,每月等額本息5498.4元,38095元在雙方之間發生“空轉”;一是鐘華向鼎譽公司進行售後回租,38095元作為鼎譽公司本應支付的購車款直接轉為融資首付款即首付租金,租金由首付租金和每期租金構成。在商事外觀主義的原則下,當交易具備了合法了外觀,當事人雙方在買賣合同條款的中關于标的物價格和租金構成以及标的物轉移的約定上“做足文章”,并不能單純在此階段否定标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故單純從此階段的約定和資金流轉來看,并不能完全肯定的識别出标的物的所有權是否轉移。至于标的物所有權轉移的真實合意的走向,應在綜合評判售後回租交易所涉及的全部法律關系後予以認定。
(二)租賃合同階段:租賃物的歸屬及違約責任
從租賃物的歸屬來看,不管是雙方出于避稅還是便于承租人管理、年檢、投保、繳稅等考慮,在簽訂合同時不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都具有一定的現實性。但是,雙方應當明确約定租賃期滿後租賃車輛所有權的歸屬。由于租賃車輛一直登記在承租人的名下,而所有權登記具有推定物之所有人的功能,雙方僅約定承租人提前還款或者租賃期滿後出租人解除抵押登記,而沒有進一步約定租賃物歸屬。
此時有兩種解釋,一是雙方系抵押借款關系,租賃車輛所有權從始至終屬于鐘華,鼎譽公司享有的是抵押權;二是雙方系融資租賃關系,為免于反複辦理變更登記,租賃物于提前還款或租期屆滿時歸屬鐘華,自鼎譽公司解除抵押登記時所有權上的負擔消除。根據合同法關于格式條款的解釋規則,鐘華主張雙方系抵押借款關系,應作出對格式條款提供方即鼎譽公司不利的解釋,認定雙方并不具備轉移車輛所有權的真實合意。
從違約責任來看,我國《合同法》第248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中,出租人享有選擇權,即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者選擇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并要求賠償損失。從法理上看,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實際上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僅是要求租金加速到期,故出租人不能同時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且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法律效果之一是車輛所有權歸屬承租人,而要求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之一是車輛所有權歸屬出租人,故二者不能同時主張。
本案中按照合同約定,承租人鐘華出現違約行為,出租人鼎譽公司所享有的權利是提前解除合同,控制車輛,并在承租人無法支付所有費用贖回車輛的情況下自行處理租賃車輛。既約定了解除合同即收回車輛,又約定承租人可以贖回車輛,這種約定不僅恣意擴大了出租人的權利範圍,而且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也可以看出,“贖回”意味着案涉車輛的所有權仍由承租人享有。
(三)抵押合同階段:租賃物抵押的真實目的
售後回租交易中,出租人雖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但租賃物實際為承租人占有使用,對于大量沒有所有權登記機關的動産而言,占有為所有權的主要公示方式。承租人對外轉讓租賃物時,受讓人可以根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從而導緻出租人權利實現的風險大大增加。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和實現物權保障,實踐中存在大量的“自我抵押”即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将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9條已經認可通過此種抵押方式對抗善意取得。
從抵押合同的文本來看,在鼎譽公司提交的《抵押人特别聲明》中要求鐘華抄錄的聲明為“本人已閱讀相關抵押特别聲明,且知悉所申請抵押借款車輛的車輛登記證在借款期間需要移交抵押權人保管。”該聲明打印部分載明抵押人的違約情形有“六、抵押車輛實際價值與借款合同約定不符;七、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違約事件。”還載明“借款人未經抵押權人允許不得随意拆除GPS”等内容。如果雙方是真實的售後回租交易,則抵押合同應是對租賃期間的事宜進行約定,而合同卻表述為“借款合同”、“借款期間”、“抵押借款車輛”、“借款人”等,且鼎譽公司作為專業的融資租賃公司,理應知曉上述法律專門術語的含義,進一步說明了設立車輛抵押擔保的真實目的是訂立抵押借款合同,車輛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所謂的“售後回租”式融資租賃合同名不副實。
從出租人的訴訟請求來看,鼎譽公司要求承租人鐘華支付剩餘租金的同時,對享有抵押權的案涉車輛拍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自我抵押”是從實務角度出發,在沒有明确的租賃物登記機關的前提下,考慮到此種登記方式彌補了出租人物權保護的不足,亦未給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帶來不利影響,同時限制承租人的惡意違約,故采取承認的态度。
但同時值得注意的是,此種登記畢竟存在突破物權法定等物權理論之嫌,亦與傳統擔保物權理論相悖,司法上的承認隻是一種權宜之計,其隻在對抗善意取得時具有效力,并不能作為在承租人一般違約情況下的權利救濟方式即通過行使抵押權實現優先受償。更何況在“自我抵押”的情形下,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依法行使所有權的權能即可,而其主張抵押物優先受償顯得多此一舉。換言之,出租人不認為自己對車輛享有當然的所有權,其要求對案涉車輛拍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更符合行使抵押借款優先受償權的情形,再次印證了車輛所有權自始至終并未有發生轉移的真實合意。
三、結語
售後回租交易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方興未艾。在高速發展的同時,制度和規範跟不上的問題在所難免。合同法本屬于任意法,合同主體是自身利益的最好判斷者,售後回租合同是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簽訂的合同,合同條款的約定本身包含了融資租賃公司和承租人雙方對履約成本、收益和風險的理性判斷。
司法要本着促進交易、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則,最大限度地維護合同自由,盡可能減少司法的事後主觀判斷。在售後回租交易具備合法的商事外觀的前提下,不宜輕易否定合同的效力,但依然應從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進行認定,對于以售後回租為名行抵押借貸之實的行為,核心在于審查标的物的所有權是否轉移。通過對三個合同階段合同文本所反映的實際權利義務關系進行審查,識别标的物所有權轉移的真實合意,從本質上與抵押借款合同區分開來。
作者:吳詩翔 梅念章(作者單位: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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