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和已經變成植物人的丈夫離婚嗎?
一場交通事故讓丈夫小明成了植物人,原本幸福的家庭瞬間陷入黑暗。此後幾年裡妻子小紅為了治療丈夫小明、養家糊口身心俱疲,最終提起離婚訴訟,公婆也不忍兒媳繼續受苦,代替植物人兒子走上法庭…#我在頭條搞創作第二期# #丈夫成植物人妻子起訴離婚獲準#
近日,如東法院對這起特殊的離婚案進行了審理,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起訴離婚,應予準許。(來源: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Q1:人民法院準予這對夫妻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而在小明與小紅的婚姻生活中,由于丈夫小明已經因意外變成植物人,失去了正常與人溝通交流、處理家庭大小事務、與妻子共同經營照顧這個家庭的能力,從而導緻夫妻感情的破裂,應當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的第五項情形即“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Q2:丈夫小明為植物人,也可以“被準予離婚”嗎?
丈夫因意外不幸成為植物人,其在法律意義上就已經成為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而在小明與小紅的離婚訴訟中,要選定小明的法定代理人,應當依照以下順序依次予以選定:配偶、父母及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該案為小明與小紅的離婚訴訟,自然排除訴訟相關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故應當選定小明的父母作為其法定代理人。
在其父母的法定代理下,丈夫小明作為植物人也可以“被準予離婚”。
Q3:離婚訴訟被準予離婚後還需要有離婚冷靜期嗎?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了離婚冷靜期,即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由此可見,離婚冷靜期的設置僅僅針對于離婚登記申請,即協議離婚,訴訟離婚并不受到離婚冷靜期的掣肘。在訴訟離婚被準予的前提下,無需再經曆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等待,而是直接解除婚姻關系。
Q4:離開植物人丈夫,從法律上來說應該嗎?
法律并不會給予他人道德上的枷鎖,此事也不應當成為道德上的枷鎖。身為夫妻,隻要在婚姻共同存續期間彼此照顧、相愛呵護,就已經是對婚姻主題的最大契合。
在該案中,小紅主動要求承擔前夫小明的扶助費,并且答應公婆将兒子交由其二人撫養,已經盡到了最大程度的努力。雖然小明和小紅已經離婚,但他們因兒子而産生的紐帶将永久連接,讓他們始終成為彼此照顧的家人。小紅有權利也應當對自己負責,去追求自己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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