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22歲女孩在連續多日熬夜後,突發疾病進ICU搶救多日後已不幸離世。據悉,該女孩剛工作沒多久,在一家互聯網公司做網絡運營工作。
目前,杭州濱江區人社局已經介入調查,調查情況為:
女孩徐某某2021年9月27日進入杭州某文化傳媒公司實習,2022年7月1日取得畢業證書後正式入職,從事直播運營工作。7月5日起因身體不适請假,7月8日到浙二醫院濱江院區就診并入院治療,7月26日不幸去世。
該企業日常工作時間為11:00--20:00 (午餐和晚餐各休息一小時),直播運營人員如夜間開展直播的,第二天給予同等時長補休。根據當事人請假前10天考勤記錄,有6天存在夜間直播的情況,均已在第2天安排補休。
女孩父親徐先生和女兒公司法務聯系後,公司法務明确表态不會對女孩負責,如果要申請工傷賠償需要走法律途徑。
同一時間段,河南54歲洗碗女工熱射病死亡。具體為:54歲的韋巧連是河南某環保科技公司的一名洗碗工。2022年6月25日,她冒着高溫天氣到離家12公裡的洗碗廠上班,因為車間環境炎熱中暑,下午5點,暈倒在廠門口附近的樹底下,口吐白沫,熱得一個勁往上噴氣。被送到醫院後,醫生診斷為熱射病,直接進了ICU。7月7日,她因熱射病引發的多器官衰竭死亡。
7月31日,韋巧連的兒子王正明(化名)告訴記者,廠方墊付了8萬元醫藥費後,在母親治療期間停付了醫藥費,并且至今不願在母親的工傷證明上蓋章。公司和家屬協商調解時還請了三個律師,态度比較明确,不同意20萬的賠償,就讓他們走司法程序。
這兩個案例中,女孩算工傷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内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2歲女孩的情況:從地點上,女孩是請假在家突發疾病,送往醫院,不是在公司突發疾病;從時間上:從7月8日入院,至7月26日離世,已經遠遠超過48小時。所以,遺憾又略顯殘酷的是,根據女孩的情況,較難被認定為工傷。這是目前的困局。
54歲女工算工傷嗎?
根據2012年起施行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醫院的診斷證明,54歲女工符合上述條件。可綜合其他因素進行申報認定。
女孩不符合被認定為工傷的條件,但能說明女孩的離世和長期加班一點關系都沒有嗎?未必如此。
網上各種關于女孩的死亡就是因為熬夜和連續加班所導緻的言論,目前暫無定論,需要勞動監察部門以及女孩死亡原因的進一步調查結果。我們靜待官方公布詳情。
筆者認為,女孩的死亡現階段看來雖不能直接證明是過勞死,但與長時間加班有着或多或少的聯系。
衆所周知,長期加班熬夜對身體的危害很大,據統計,中國每年有60萬人死于與工作相關的壓力或相關影響。
這些年,我們也經常看到類似的新聞:
25歲華為員工胡新宇,長期加班并睡在實驗室,後因腦膜炎去世;
25歲普華永道審計員潘潔,長期加班、睡眠不足,後因腦膜炎去世;
大疆無人機25歲程序員,哈工大剛剛畢業的碩士,猝死家中;
26歲醫生加班猝死,他的朋友圈寫着:黑 白 黑,下班啦,活着真好;
36歲禦泥坊原董事長吳立君,因長期辛勞,突發腦部靜脈血栓去世;
2020年拼多多員工張某霏,年僅23歲,在連續加班後,倒在了下班路上;
……
女孩這個案例中企業的做法目前看來并不違法,但太過于不近人情,這種做法也寒了在職員工的心,不利于公司的長期發展。
公司應該怎麼做呢?
第一、對于加班的規定,需要嚴格遵守勞動法,每周的工作小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
第二、嚴格規範入職管理,入職前必須體檢,有條件的企業盡量每年安排員工至少一次的健康體檢,排除員工基礎性疾病。
第三、除社保外,可以為高危員工(加班加多、外勤較多、商務應酬較多、出差較多、工作性質較危險、高齡員工、退休返聘人員等)購買意外保險或雇主責任險。既可以作為工傷保險的補充,也為公司和員工多添一份保障,既可以減輕公司的壓力,也可以适當幫助員工家庭。
第四、發生意外後,不管公司有沒有責任,都應該顧及員工及家屬的情緒和感受,給予充分的情感關懷。公司有責任的,按照法律規定賠償;公司沒有明确責任的,也應該根據公司的情況給予一定的補償或人道主義關懷。
企業管理就是經營人心、管理人性、平衡人情,我們需要将此貫穿至人力資源管理的日常工作中,提高員工滿意度和歸屬感,企業才能得到真正意義上的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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