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見面難
跨國探視起糾紛
法院判決“微探視”
讓親情觸屏可及
基本案情李先生與孫女士于2013年結婚,兩人共同生育兩名女兒。2019年,孫女士向越秀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一緻意見,約定雙方離婚,兩名未成年女兒由孫女士攜帶撫養,李先生可每月探望兩名女兒四次。但雙方未明确約定具體的探望方式、時間與地點。
目前李先生長期在希臘工作生活,因疫情原因無法到廣州探望女兒,其認為孫女士有意阻撓自己與女兒正常溝通交流,遂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确定探望女兒的方式及時間。
李先生要求,在每周日10點前從孫女士住處将兩個女兒接走,于當晚19時前送回至孫女士住處;如果其不在中國境内,則孫女士要協助其于每周日北京時間15點與兩個女兒以電話、網絡視頻等方式通話或視頻60分鐘。
孫女士則辯稱,不曾阻礙李先生行使探視權,且兩女兒現年齡較小(一個6歲、一個3歲),沒有辦法長時間靜坐下來和父母通話視頻,李先生的要求不合理。
裁判結果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李先生可于每周日北京時間10時至當日19時探視女兒一次,如李先生不在中國境内,則其可于每周日北京時間15時與女兒以電話、網絡視頻等方式通話或視頻30分鐘,所需費用由李先生承擔,孫女士應予協助。
孫女士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 李琳
婚姻可以終結,但親情不能割裂。離婚後,不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子女定期探視,有利于增強親子關系和子女健康成長。但在行使探視權時,應遵守雙方約定或生效判決所确定的時間、方式,從而減少另一方的顧慮;直接撫養人也應給予相應的配合,雙方共同努力才能使子女體會到父母的關懷與愛護。
疫情之下見面難的問題困擾着無數懷念親人的異鄉人。本案中,由于身處異國的父親無法直接探視,法院将跨國父女間探望方式調整為更便利可行的網絡視頻、語音通話等形式,同時考慮到兩名女兒現尚年幼,酌情調整通話或視頻時間為30分鐘,既保障親人之間的溝通交流,亦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
法條鍊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
來源丨廣州市法院新媒體工作室
素 材 | 越秀法院
通訊員 | 高瑜曼 郭麟
責 編 | 張雅慧
編 輯 | 湯楚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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