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 原創稿
案例
小周買了一張某次列車(北京南—上海虹橋)車票,想去上海東方體育中心觀看19:30開場的演唱會。車票上寫着:當天12:12開。但列車13:15才開始檢票發車。列車時刻表顯示,18:21到達上海,實際到達時間是19:35,導緻小周錯過了演唱會開場表演。小周認為,鐵路局的晚點發車和晚點到站,嚴重違反雙方的合同約定,起訴要求鐵路局賠償損失。鐵路局需要賠償小周嗎?
以案說法
需要。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條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号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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