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大街上,偶爾會看到用“愛屋吉屋”“百衣百順”“魔鬼步”“小蹄大作”等命名的小店。
在這遍地都是“諧音梗”的品牌世界裡,經營者如果想把這些看似既有才又個性的名稱注冊成商标,常常會被行政主管部門駁回注冊申請。有不服氣者發起行政訴訟維權,結果在法院的商标駁回複審案件中以敗訴告終。
何以如此?理由是這些商标注冊申請踩到了“不良影響”禁區。
商标是産品跨入市場的敲門磚,要在市場中站穩腳跟,首先要注冊商标。在行業競争激烈的市場上,市場主體為了在競争者中獨樹一幟、脫穎而出,往往傾向于選擇能夠彰顯個性、标新立異的标識作為商标。但一味追求個性、博公衆眼球,效果可能适得其反。一旦觸碰公共秩序和良善風俗底線,就會遭遇商标注冊申請被駁回的尴尬境遇。
商标起名有“底線”
很多人看過作者天下霸唱的小說《鬼吹燈》,然而圍繞這個知名IP卻出現了很多知識産權糾紛。“鬼吹燈”能否作為商标申請注冊?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審理了相關案件。
原告上海小島文藝創作工作室為海報等商品、戲劇制作等服務申請注冊“鬼吹燈”商标。他們主張其投資人為知名度極高的《鬼吹燈》系列小說作者,“鬼吹燈”标識也具有區分于小說名稱的顯著性,具備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
法院經審理認為,“鬼吹燈”屬于具有封建迷信性質的詞彙,使用在上述商品或服務上,易使人産生與封建迷信有關的聯想,從而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而且,“不良影響”條款屬于禁止使用的絕對條款,“鬼吹燈”标識無法經使用取得知名度而獲準注冊。
衆多被攔在商标注冊門外的不止“鬼吹燈”,有時因不規範使用漢字或成語也會對社會産生不良影響。在“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标案中,原告北京福蹄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為食物熏制等服務申請注冊。原告在店面标識中顯著突出“小蹄大作”四個字,易使社會公衆将商标與成語“小題大做”聯系在一起。
法官指出,“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标是不規範使用我國成語,這種标識若作為商标注冊和使用,将對我國語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認識起到消極作用,對我國教育文化事業産生負面影響,不利于我國語言曆史文化傳承及國家文化建設,不應核準注冊。
商标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與曆史、文化、傳統習俗等相關聯,可能對我國文化産生消極、負面影響,應當被認定為構成商标法規定的“有其他不良影響”。比如,“愛屋吉屋”“百衣百順”“魔鬼步”商标屬于此類不能獲準注冊的商标。
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審判三庭法官張劍說,常見涉“不良影響”條款的案件可劃分為五類:其一是标識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如“該活!”;其二是标識有政治上的不良影響,如“戰備糧”;其三是标識有經濟上的不良影響,如“美金系列”;其四是标識有文化上的不良影響,如“百衣百順”;其五是标識有宗教、民族方面的不良影響。
何為“不良影響”條款
部分經營者存在一個誤區,認為打社會公共利益的擦邊球,是商标博得關注的捷徑,可以使商标在表達上獲得其他商标不具備的顯著優勢,讓消費者能夠在短時間内記住某個商标。
日前,北京知識産權法院通報了涉“不良影響”條款商标駁回複審案件審理情況,以及“不良影響”條款的司法審查标準,并發布典型案例。
“不良影響”條款體現在商标法中。其具體規定為:“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标識不得作為商标使用。商标駁回複審行政案件指的是商标注冊申請人不服國家知識産權局駁回商标注冊申請的審查決定,且經複審後不服駁回複審決定,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
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副院長宋魚水說,“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指有害于我國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範以及在一定時期内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現階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标授權确權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明确,“有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标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負面的影響。例如,申請社會熱點事件或關注度高的人物名字作為商标就會因具有不良影響被駁回。
據統計,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自成立以來,審結涉“不良影響”條款商标駁回複審案件2000餘件,占商标駁回複審行政案件總收案量的6.3%,法院維持被訴決定比例高,改判率低。
由此可見,現階段部分市場主體在選擇商标時,缺乏主動避讓“不良影響”條款的敏感度,申請商标容易因違背公序良俗和道德風尚導緻被禁止注冊和使用。法院和行政機關關于“不良影響”條款的審查标準較為一緻。
“截至8月底,今年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對該類案件的被訴決定維持率達到89.4%,裁判結果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宋魚水說。
遠離“不良影響”紅線近年來,我國知識産權界“不良影響”話題度越來越多,因不良影響半路夭折的商标也不在少數。“不良影響”條款作為商标法規定的“絕對禁止”條款之一,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截至今年3月16日,國家知識産權局在管控的累計1580餘件涉及疫情的商标申請中,依法駁回328件。
随着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經營者對商标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也更加注重商标的個性化表達,但部分經營者以犧牲公共利益為代價追求商标的标新立異,這與知識産權保護初衷相背離。
如何判斷标識是否具有“不良影響”?張劍表示,判斷标識是否具有“不良影響”,通常須考慮如下因素。一是标識本身含義,即要站在當下社會道德文化背景下,從一般理性人的認知感受出發作判斷;二是不需具有實際損害,隻要标識具有産生不良影響的可能性,則不能作為商标注冊和使用;三是不考慮主觀惡意,标識是否具有不良影響與商标申請人的主觀意識狀态無關;四是不适用于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的情形。如果标識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應當适用商标法其他條款來規制,避免“不良影響”條款濫用。
以商标“IIO”為例。原告安特固化學私人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在工業用膠、固化劑等商品上。北京知識産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争商标由英文“IIO”構成,從視覺效果上看,與數字“110”高度相近。“110”是我國衆所周知的報警電話,相關公衆更易将訴争商标識别為報警電話“110”。如果将與報警電話“110”高度相近的标識作為商标使用,容易對社會公共秩序産生不良影響。因此,法院不予核準注冊。
“商标申請不能随心所欲,盲目追求标志的個性化表達,以犧牲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為代價博人眼球,無疑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法官提醒,市場主體在商标申請時應當更加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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