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屬于結案。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是指刑事案件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結束後不繼續起訴到法院進入審判。意味着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結案。
我們首先要了解不起訴的概念。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作為公訴機關的人民檢察院對于接收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經過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存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經過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批準,應當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16條的規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是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是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是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是根據其他法律規定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案件在人民檢察院起訴階段有上述情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
律師提示:
檢察院對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将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錯誤可以要求複議。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不起訴決定,認為自己應當無罪。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内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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