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如果關鍵證據不在自己手上,想申請法院幫助調取,調取證據申請書該怎麼寫呢?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甯律師為您詳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内提交調取證據申請書。調取證據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内容:
1. 證據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等基本情況;
2. 拟調取證據的内容;
3. 申請調取證據的原因及要證明的案件事實。
關于這三點需要明确的就是:
1. 被調取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調取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居住地或住所地,這是人民法院要調取證據所必須了解的證據線索,有利于人民法院迅速有效的調取證據。
2. 拟調取證據的内容一般是指調取何種形式的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
3. 調取證據的原因是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時,必須說明是因客觀原因當事人不能自行收集
4. 證明的案件事實是指調取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申請調取的證據與所要證明的對象以及在證明上必須具有關聯性,如果證據證明的事實與行政訴訟的事實不具有關聯性,則人民法院是沒有調取該證據的必要性的。
寫完上述内容,再在申請人處簽上自己的名字和日期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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