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28日電 據民政部網站消息,近日,民政部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提到,納入低保的下崗失業人員,若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适應的工作,可按規定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
低保對象貧困程度要根據剛性支出綜合評估
民政部近日印發《通知》,要求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加大臨時救助力度、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救助幫扶。
《通知》要求各地,對因下崗失業導緻基本生活困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标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産狀況規定的家庭,要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做到“應保盡保”。
對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辦法,《通知》提出,完善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機制,細化核算範圍和計算方法,可根據實際情況适當考慮家庭成員因殘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因素,綜合評估家庭貧困程度。
同時,在保障方面,《通知》要求,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崗失業人員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重點救助對象,要采取增發低保金等多種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
對重新就業或創業後,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标準的,可實施“低保漸退”,給予一定時期的漸退期,實現穩定就業創業後再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根據生活困難具體情況分類别确定救助标準
在救助方面,《通知》提出,要根據下崗失業人員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難具體情形,區分救助類别,确定救助标準。積極開展先行救助,不斷增強救助時效性。落實縣、鄉兩級審批政策規定,逐步提高救助水平。
對實施臨時救助後,仍不能解決其困難的,運用“轉介服務”。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符合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積極轉介相關部門協同救助;需要慈善救助幫扶的,及時轉介給相關公益慈善組織,形成救助合力。
對遭遇重大生活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家庭,在綜合運用各項救助幫扶政策的基礎上,發揮縣級困難群衆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的作用,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确定幫扶措施,提高救助額度。
《通知》還提出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救助幫扶。其中提到,通過設立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等形式,積極參與對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家庭的救助幫扶,形成與政府救助的有效銜接、接續救助。
發揮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作用,為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家庭提供生活幫扶、心理疏導、資源鍊接、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專業服務,幫助他們改善困難處境、增強生活信心、提升發展能力。
此外,《通知》還提出,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為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家庭中的老年人、殘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等救助服務,為這些家庭中在勞動年齡段内、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創業和再就業解除後顧之憂,創造有利條件。
重新就業家庭核算收入時可扣減就業成本
救助困難群衆的一系列制度要形成合力,還要與社會保險等制度銜接。此次《通知》提出,加強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以及失業、醫療等保險制度的銜接,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家庭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工作。
在就業方面,加大職業指導、技能培訓、崗位推薦、跟蹤服務力度,激發創業、就業意願,優先安排政府公益性崗位,促進勞動年齡段内、有勞動能力的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積極就業。對于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适應工作的低保對象,可以按規定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
對于家庭中有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和失能老年人等需要專人照料的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充分考慮其勞動條件和家庭實際情況,按照就近就便原則,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幫助其實現再就業。
對于重新就業的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可以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要加強臨時救助與下崗失業人員臨時生活補助的銜接,對于享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放的臨時生活補助後,生活仍有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及其家庭,要及時按規定給予臨時救助。
編輯 | 王丁全
來源 | 中新網 人民網 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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