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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執法監督工作制度
交通執法監督工作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30 03:08:38

交通執法監督工作制度?日前,全國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會議在成都召開,公安部在會上強調規範交警執法處罰,“嚴禁過度執法、逐利執法、粗暴執法”,并提出規範合理設置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主動征求社會意見,對設置、使用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排查整改,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交通執法監督工作制度?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交通執法監督工作制度(規範交通執法審慎行使權力)1

交通執法監督工作制度

日前,全國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會議在成都召開,公安部在會上強調規範交警執法處罰,“嚴禁過度執法、逐利執法、粗暴執法”,并提出規範合理設置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主動征求社會意見,對設置、使用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排查整改。

本是常規召開的交通管理領域年度例會,引發外界頗多關注,究其原因或與會議所透露出的強烈現實感有關。不難看到,會議态度明确、要求令行禁止的“過度執法、逐利執法、粗暴執法”,于公衆的日常社會生活而言可以說或多或少皆有問題所指,而此番公安部以重申的姿态闡明立場,是以“教育整頓”為背景針對執法隊伍的頑瘴痼疾所進行的整治動員,更是對交通管理領域的執法規範化建設提出的明确要求。

交警是公安隊伍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這是幾乎人所共知的常識。就在日前,一段“交警也算警察嗎”的短視頻在網上熱傳,某地一醉駕人員在執法現場多次質疑交警的警察身份引來群嘲,從一個側面也說明對交警執法身份的認同有相當的社會共識度。警察因崗位差異而有所細分,交警是其中一類,而此番公安部在全國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會議上所強調的交警執法處罰的規範化,正是近年來整個公安系統執法規範化建設的一部分。

與此前多地“教科書式執法”案例為外界所追捧一樣,交警執法處罰的規範化同樣也需要教科書式的具體實踐,而“嚴禁過度執法、逐利執法、粗暴執法”則是無疑在用明确的否定性評價,在給交警執法權的行使做出規範性指引。

事實上,無論是過度執法、逐利執法還是粗暴執法,都從未被國家層面的規範性文件所容許。公安部在2008年發布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中也曾明确,交警執勤執法應當秉持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的原則,要求查處違法行為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不難看出,這與此番會議所強調的精神應當說高度一緻。當然,之所以需要通過全國性會議的方式對既定的規範化執法要求予以再次重申,正是因為社會日常的具體化執法場景依然存在不少執法過度、執法粗暴甚至執法逐利的情況,而公衆對此的觀感、體驗不佳。

規範執法是目标,具體的執法操作必須盡可能地靠近和貼合執法程序的要求,而不是相反,才符合社會公衆的期待。現實中,不僅是具體的執法個案中的表現,也包括近年來備受公衆質疑的“電子眼”設置,都有頗多不盡如人意的表現。就在今年全國兩會上,人大代表韓德雲提出防止濫設濫用“電子警察”的建議,據其透露的數據,2020年全國交通違法的罰款總額高達3000億元,平均每車罰款超千元,人大代表的建議得到諸多網友熱議。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引入,或多或少曾有借助技術手段避免人工執法尺度不一的考慮,但現在看來卻可能事與願違,使得交通執法缺乏實事求是、寬嚴相濟的應有韌性,反倒走了“技術冰冷”的極端。

歸根到底,不論是人的執法,還是機器的執法,最終都還會落腳到人的因素,包括交警執法的程序、用語以及對交通規則的把握,也包括具體到對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架設、鋪排,以及相應的申訴救濟、人工審核,都需要依靠執法主體的主觀判斷,這就要求交通執法處罰不能畸形逐利,更不能違規設置罰款指标、營收kpi。

交警執法的規範化直接關系到執法形象與個案化的公共體驗,而對交警執法處罰的規範化約束,就是抓住了攸關社會觀感的執法革新的“牛鼻子”。從執法難處入手,從公衆痛處着眼,公安部此番重申對過度執法、逐利執法與粗暴執法的否定态度,其本質依然在于通過制度化的方式實現對最基層權力的約束,在于對執法的人性、理性與公平性的倡導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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