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從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檢察院獲悉,當地有一名小學教師因為學生沒有完成布置的作業而将小學生打傷,老師涉嫌故意傷害。目前,該案已被檢察院審理起訴。
此圖與本案無關
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系昆明市西山區某某學校的小學教師,在其上課期間,因六年級學生鄭某某(12歲)未完成布置的作業,便用書本毆打其學生,緻被毆打人鄭某某左桡骨中下段骨折,事發後被家長得知報警,驗傷達到輕傷二級。
近年來,國内教師體罰學生的事件屢見不鮮,扇耳光、揪耳朵和打手闆等體罰學生的事件頻頻被媒體曝光,引起社會極大的關注。
此圖與本案無關
西山區人民檢察院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義務教育法》第29條第2款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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