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法治熱點,回應群衆關切。長甯區法宣辦和長甯區融媒體中心共同推出的“與‘甯’說法”欄目全新改版,特邀長甯律師以每月一主題的形式,解讀一些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您答疑解惑。今天,就從一個“雙11”買買買後被商家單方面取消訂單的案例說起,請長甯律師解讀遇到這種情況的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商品已加入購物車,不想錯過這波優惠”“年度最低價商品不少,忍不住要‘剁手’”……剛剛過去的“雙11”是一年一度的網絡購物“狂熱季”,不少消費者買到了自己心儀的商品。
可是,也有一些消費者好不容易搶到了商品,卻被商家以“價格錯誤”或“系統故障”等理由取消訂單。遭遇這種“鬧心事”,消費者要默默承受?還是用法律維權呢?
上海市君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王垚翔表示,人們熱衷于網絡購物,除了享受到足不出戶就能買到全球好物的便捷外,還能輕松貨比三家,讓消費者得到最大的優惠。消費者下單後,大部分商家一般會秉持誠信經營的原則,依約發貨,但也不排除有個别的店鋪,以種種理由拒絕發貨,甚至取消訂單。
典型案例
2022年2月11日,消費者張某在某電商APP看到,某百貨超市的商鋪内市場價約2500元/台的某品牌挂式空調隻要599元/台。張某随即下單購買了兩台空調,并支付了1198元空調款。
根據訂單跟蹤顯示,2022年2月11日13時商家已接單,正在準備商品,15時59分被告單方取消訂單,随後退款成功。
随後,張某與百貨超市溝通,要求繼續發貨,但百貨商店卻以價格及庫存信息标注錯誤等原因不予同意,雙方溝通無果。
無奈之下,張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遇到了三個争議焦點:一是雙方之間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二是被告是否有權單方解除買賣合同;三是被告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以及應當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最終,經法院判決,某百貨超市在判決生效後向張某交付該型号空調兩台或價值2500元的同品牌其他型号空調兩台,同時張某也應向百貨超市支付貨款1198元。
法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确認書的,簽訂确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此不難看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的規定,給消費者吃了一個“定心丸”。“現實生活中,的确存在因商家工作人員一時疏忽而标錯價格的情況。但就這一事實,需要商家承擔舉證責任,法院在綜合考慮市場客觀價值基礎上予以判斷。如果商家舉證不力,那麼就應承擔相應不利後果。”王垚翔表示。
法律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随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對此,王垚翔表示,當遇到訂單被無故取消的情形,消費者不用擔心,應該勇敢地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圖片來源于網絡
文字:闫 漫
編輯:高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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