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買了一輛貨車,挂靠在多多物流公司,李四聘用張三開車,某天,張三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張三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張三的家屬能否要求李四賠償?如果李四不賠償,張三家屬好可以向誰主張,救濟自己的權益?
答案:張三的家屬能向李四主張賠償,如果李四不賠償或者經濟實力不強,張三的家屬還可以要求多多物流公司進行賠償。這是為什麼?你是不是認為對于物流公司有點冤大頭、對李四也不公平?
分析:
張三與李四雖然是個人,但個人之間是不能建立勞動關系,也就不能構成工傷。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五)個人挂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挂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即張三駕駛車輛挂靠物流公司,張三能享受工傷待遇,由物流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而工傷賠償是無過錯責任,即指在各種工傷事故中不以勞動者是否存在過錯為賠償前提。李四雖然因為操作失誤原因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但不影響工傷賠償,除非李四存在故意、醉酒、吸毒、自殘、自殺情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所以,也提醒廣大司機朋友不要再喝酒。
我們國家對工傷适用無過錯原則,看似“偏”向對勞動者保護,實則是可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不平等的關系,勞動者的經濟、談判能力都低于用人單位,而且創造出的收益,也多被用人單位所得。另一方面,勞動者的危險源也來自于工作環境,很多時候工作環境都是勞動者不能選擇的,表面上是加大了用人單位的責任,但是發生意外的幾率也相對較低,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工傷保險、商業保險等将風險分擔出去。并且根據法律規定,物流公司賠償張三後,是可以向實際車主進行追償的。
也再次提醒實際車主、物流公司一定要買保險,甯可萬無一失,也不可一失萬無,畢竟風險不認人,人人機會均等。幾十萬對每一個平凡的家庭都是一筆不小的數字。我們在想“進”的同時,也要想風險帶來的“負”。
祝每一個貨車司機都有保障,祝實際車主、物流公司都能财源滾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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