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柯慧琴和男友蕭涵以夫妻名義同居,并生了一個孩子。
柯某比蕭某大10歲,二人一見如故,經常相約外出、吃飯逛街。事實上,她是一個有夫之婦,而且是兩個孩子的母親。
一天,柯某丈夫在街上撞見二人,當即雷霆大怒,強行将柯某帶回老家。柯某厭煩老家生活,且對蕭某倍加思念最終選擇離家出走,返回上海。
柯某自認為與丈夫分居就代表離婚,回到上海後找到蕭某與其同居,後生下一子。柯某丈夫得知後報警,經審查,柯某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8月19日,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構成重婚需要滿足男方以夫妻名義與他人長期共同生活這一條件,如果隻是出軌,還無法構成重婚罪。若有證據證明在你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則涉嫌重婚罪。
有很多網友問,為什麼男人養小三沒事兒,隻要是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都有事兒,但是這個罪名是自訴或公訴。自訴的話需要受害人也就是男人的妻子控告,公訴的話也需要有有關單位控告才行。普個法,法律不阻止自由戀愛,愛情與年齡也無關,但是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可能涉嫌重婚 罪。所以這個事件是侵 犯了法益,侵 犯了我國保護的一夫一妻的制度和合法的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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