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津戰役是解放戰争時期三大戰役中最後的一個偉大戰役。在大規模的戰争環境中,如何保證平、津兩市保存的檔案文件不受破壞,是一項極為重要的任務。由于黨中央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平津前線司令部的重視和努力,終于使平、津兩市的檔案文件,未受重大損失而保存了下來。
(一)在接管城市工作中,各級幹部必須有對接管檔案文件與接管物資同樣重視的思想,堅決克服不重視接管檔案文件的錯誤态度。
1948年12月,在河北省涿縣集中了大批準備接管北平的幹部。19日,北平市市長、北平市軍事管制委員會主任葉劍英同志在市委幹部會上的動員報告中指出:“對于文件、證件、檔案、單據應看得和物資一樣重要,單純地隻重視物資的觀念是片面的,不正确的。那就是忽視管理的思想。因為要管理就離不了檔案及其他文件。”24日,葉劍英同志在《關于軍事管制委員會的任務、組織機構及我們如何工作的報告》中再次強調,在接管城市的工作中,必須“要有文件、檔案、證件、圖表、統計資料等與物資并重的觀點;濟南戰役中曾有将文件燒掉烤火的事,今天要糾正這個偏向。俗話說‘得魚忘罟’,得了機器忘了文件是不行的。”“因為文件燒掉,就不知道機器的結構,也就不會使用和維修。”所以,要求參加接管北平市工作的幹部必須有重視對檔案文件接管的正确思想,這就從組織上保證了在接管工作中檔案文件不受破壞。
(二)在平津戰役中,黨中央、中央軍委和平津前線司令部提出“約法八章”,明确規定各方面都要保護檔案,不準破壞。
1948年12月22日,中國人民解放軍平津前線司令部發出布告,轉述了黨中央提出的“約法八章”,命令“所有在官僚資本企業中供職之人員,在民主政府接管前,均須照舊供職,并負責保護資财、機器、圖表、賬冊、檔案等,聽候接管。保護有功者獎,怠工破壞者罰。” 1949年1月1日,中國人民解放軍北平市軍事管制委員會頒發的《告北平市各界同胞書》中,規定了“一切在國民黨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中供職的各種人員,都必須照常負責保護和看管所在機關的房屋、資财、賬簿、文卷、檔案及其他一切公共财物,拒絕執行任何破壞命令,監視那些戰犯與特務,不許他們破壞和竊取任何公物,不許他們隐藏和逃跑,等待我軍政人員入城接管,聽候錄用。”
(三)在談判中,明确提出保護檔案文件,并作為談判條件。
1949年1日10日前後,即在天津解放前夕,天津市參議會代表向中國人民解放軍平津前線司令部提出,要求派代表進行和談。平津前線司令部對此十分重視,派劉亞樓等同志兩次與天津參議會代表接觸,談判雖被國民黨天津警備司令陳長捷等破壞,未獲成功,但在談判中,平津前線司令部提出的四項條件中第二條就是:“天津守軍應自動放下武器,并保障不破壞公私财産、武器彈藥及公文案件。”可見,平津前線司令部對保護天津市的檔案文件是十分重視的。 天津解放後,于1月16日,中國人民解放軍平津前線司令部在給“華北剿總”傅作義将軍的公開信中,轉述了與天津參議會代表談判的四項條件,并根據北平的情況,又提出了兩點辦法,在第一點辦法中就規定了對檔案文件的保護:“自動放下武器,并保證不破壞文化古迹,不殺戮革命人民,不破壞公共财産、武器彈藥及公文案卷。如貴将軍及貴屬能夠做到這些,則本軍保證貴部官兵生命财産之安全。”
(四)北平市軍事管制委員會廣泛張貼布告、發通令,要求各界人士要保護檔案,等候清點。
1949年2月2日,北平已經和平解放。但為了保護資财、設備及檔案文件,中國人民解放軍北平市軍事管制委員會再次發出布告,指出要保護檔案,不準破壞,等候清點。布告指出:“北平業已解放,本會奉命實行軍事管制,建立民主秩序,接管國民黨反動政府的一切機關、團體、企業與學校,仰全體人員遵照我中國人民解放軍平津前線司令部約法八章之規定,各安職守,保護資财、設備及賬冊檔案,聽候清點接收,不得乘機破壞或隐匿不報,凡保護有功者,本會當予以獎勵,破壞舞弊者,堅決嚴懲。” 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時,在平津兩市的接管工作中,堅決地貫徹了中央總結的不打亂原有系統和組織、實行完整接管的經驗,因而使各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的檔案文件得到了很好的保護。 上述材料充分說明,在平津戰役中,黨中央、中央軍委和平津前線司令部、北平軍管會等對于檔案文件的保護和接管是十分重視的,因此平津兩市的大量的檔案文件沒有損失而保存了下來,這也是我黨我軍在平津戰役中的一個曆史功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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