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具備産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産品标準要求;
3、不符合以産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産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5、産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6、規定:産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7、“15日”規定:産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 貨或修理。
8、“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期限的起始時間從交付之日起開始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 施“三包”的1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