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會。報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受過刑事處罰、治安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曾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道德敗壞,有偷竊等不良行為的。配偶、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内外從事颠覆我國政權活動的。在公務員錄用考試中違規違紀在禁考期内的人員。
2、法律依據:中國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就規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行政拘留随着《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治安管理處罰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發生了一些變化。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别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